被判賠償3市民190萬元

已籤協議 開發商將房賣給他人

2013年8月7日,西安市民董某給綠地集團西安盛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交納房屋認購款825966元,同年8月8日,董某和綠地簽訂《認購協議書》,約定董某購買位於西安市北辰大道南端附近的綠地香樹花城項目38-10101號房屋。

董某說,其間發現該房屋和合同書上承諾的不相符,2014年9月20日,雙方簽訂了一份《換房協議書》,將38-10101號房屋調換成42-10101號房屋,面積206平方米,售價13100/平方米,總價為2699517元。之後他們多次前往工地查看房屋建設情況,甚至已規劃好了房屋裝修設計藍圖。但後來卻被開發商告知,42-10101號房屋已賣給他人。

董某說,2013年她買房後,她的兩名親朋好友也在此買房,也遇到了和她一樣的情況。3人稱在簽完《換房協議書》後,沒有將《購房協議書》複印留存,就交給了綠地。

一審判決雙方均不服

二審維持原判

董某3人和綠地協商未果後,2017年6月,分別將綠地起訴到未央區法院。3人請求解除和綠地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和《換房協議書》,判令綠地返還他們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各種損失等。

開庭時綠地辯稱,董某等3人要求解除《認購協議書》和《換房協議書》,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因為雙方並未簽訂《認購協議書》,《換房協議書》並未生效,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董某3人解除兩份協議的請求。綠地還認為,雙方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不應按照一倍購房款的規定及其相應利息損失進行賠償。

判決後,3消費者和“綠地”均不服,都提起上訴。近期,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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