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WePhone開發者事件,看高淨值人群如何保障自己的財富

婚姻是需要慎重決定的大事

楊瀾曾在採訪比爾蓋茨時,問道:“你一生中最聰明的決定,是創建微軟,還是大舉慈善?”

比爾蓋茨堅定且不假思索的答道:“都不是,是找到合適的人結婚。”,巴菲特也說過類似的話:“婚姻是一生最大的投資。”

從WePhone開發者事件,看高淨值人群如何保障自己的財富

據媒體報道,在法律檢索平臺“無訟”上搜索“世紀佳緣”,共有法院判決1329起,其中刑事559起,民事872起,涉及有期徒刑的446起。這也說明沒有經過長期相處瞭解,僅憑婚戀網站信息和幾次見面就決定的婚姻是草率的(案件中二人3月份結識,6月領證)。

特別是高淨值人群,如果雙方涉及的財產較大,最好籤署《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後財產約定》,因為法律在判決財產歸屬權的時候,優先支持共同協議的財產,沒有協議的才會以法律為準。

但無論是《婚前財產協議》還是《婚後財產約定》,在中國很難實現,只因三個字:傷感情。婚前就簽署財產怎麼分,這是絕大多數人無法接受的。那麼就需要利用一些其他方式進行財富保護,比如人壽保險。

婚姻財產的核心判斷標準是:婚前的是個人的,婚後的是共同的;分割時先劃分出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隱匿、轉移婚內財產少分或者不分。

以年金保險為例:在孩子婚前,父母給孩子投保一份大額年金保險,父母作為投保人(交保費的人),孩子作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領取的人),身故受益人(被保險人意外/疾病身故,領取身故保險金的人)是父母,由於合同簽訂是在婚前,且出資人是父母,自然屬於孩子的婚前個人財產。

特別是保單不會造成婚內財產混同,因為孩子配偶的錢是無法存進保單賬戶的,這份保單會保護孩子的財產不被分割。如果婚前給孩子一張大額儲蓄卡,一旦這張銀行卡存入婚後財產,比如工資(下方註釋可瞭解個人和共同財產的明細),這張卡就形成財產混同,哪一部分是誰的就說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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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婚內共同財產都有什麼?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注2:個人財產都有什麼?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還有一點值得關注,就是被保險人因意外或者疾病身故,這份保單的身故保險金是歸屬受益人的,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身故保險金就會視為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公平分割,配偶、子女和父母均有權分到錢,而指定受益人為父母,這筆錢就會回到企業家的家族中。

因此企業家給下一代現金資產,優先選擇大額年金保險,並設計好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隔離

WePhone案件中的死者因被索要1000萬的天價精神損失費而在遺書中表示“我資金鍊已經斷裂,實在很絕望。”這從另一個角度看來,他經常使用個人財產補充企業財產,兩種財產混同的概率較大,其實這本身就是一種風險,即使不是女方勒索,企業如果出現任何問題,導致資不抵債,也會追究他的償債連帶責任,因為沒有做好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隔離,保護好自己的財富。

從WePhone開發者事件,看高淨值人群如何保障自己的財富

我們都知道,只要做好財富隔離,自己的財富不與企業財富產生交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使負債倒閉清算,自己的個人財產也是不會被強制償債的,而合夥企業、個人獨資公司(且不能證明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獨立)責任無限,法院會追究無限連帶責任,這是一個巨大的風險,所以高淨值的企業家群體必須做好財富的提前規劃、隔離。

隔離要點核心是:

1、避免企業出資購置個人財產(住房、私人汽車等)。

2、避免個人賬戶與企業賬戶混同或資金來往頻繁、密切。

最好還能利用橋面設計保單,使得個人財產得到最強有力的保障:

1、保險單避免出現企業家本人,特別是不要成為投保人:因為有些法官的觀點是保單的現金價值是投保人的資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投保人退保,用現金價值償債。

2、保單一定出現第三人:因為有些法官的觀點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有一方是第三方,不應該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則是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保單的最佳設置是:

投保人:債務人的父母;

被保險人:債務人的子女/父母/配偶;

受益人:債務人的子女/父母

特別提示:任何的惡意避債都是無法獲得法院支持的,債務隔離必須在債務發生前規劃。


l財產傳承與繼承的問題

遺囑是繼承或者傳承時優先想到的方式,但這也很難被普及,也是因為三個字:不吉利。

這不是最根本的劣勢,因為僅持有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是不能處理遺產的,要在繼承遺產前,去當地公證處做一個繼承權公證。

公證處會提供一份繼承權公證書,要在全部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約叫到一起,宣讀公證遺囑,徵求所有人同意後,親筆簽名後才可以按公證遺囑執行遺產繼承。

特別提示: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無法繼承,或私下約定,或司法訴訟(訟訴期間,所有遺產將被凍結)。

人壽保險指定身故受益人就不會有這方面的擔憂,《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也就是說如果身故時,受益人仍然生存,並且擁有受益權,那麼這筆身故保險金就不視為遺產,直接由受益人領取,這就給傳承帶來了巨大的方便和安全,更不會出現因為無法完成“繼承權公證”而無法拿到遺產的窘境。

因此大額壽險指定受益人是傳承的優勢工具,有此類需求的企業家是必須瞭解並且配置的,特別是遺產是優先償債的,身故保險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視為遺產,就可以不優先償債,這是一個更重要的保障點,但為了避免“惡意避債”,應提前規劃避債保單,在沒有財務/債務風險時規劃購買保單。

除了婚姻財產保障、債務隔離,還有很多需要提前規劃的事,比如健康風險規避、人身意外緊急預案、稅務規劃、未成年人財富監護等等,所以高淨值人群需要多學習、多諮詢,這樣才能保障自己及家族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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