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公司股權三條生命線和控制權四大工具(圖和案例)

原創:公司股權三條生命線和控制權四大工具(圖和案例)

出處:智有明股權

關於控制權的各種報道,讓現代的創始人越來越重視公司控制權。

公司發展壯大過程中,創始人用股權吸引合夥人、股權員工激勵、為公司上下游配置股權,股權融資等等,都會面臨著股權不斷稀釋。

如何可以像任正非、馬雲那樣,即使股權稀釋到不足10%,仍可以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權?

今天與大家聊聊公司股權三條生命線和四大公司控制權工具。

一、公司股權三條生命線

掌握公司控制權,必需先了解三個最為重要的股權比例,有人稱之為“公司三條股權生命線”,即股權比例67%、51%、34%。

67%稱為絕對控制權。擁有67%股權,公司的大小一切事情,都可以決定。這些權利包括:

(1)公司增資減資,比如公司打算融資引入投資人或者公司進行減資。

(2)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比如公司因業務需要分立為兩家或幾家公司。

(4)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比如公司籌劃上市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51%稱為相對控制權。擁有51%股權,公司的一般經營事務,都可以決定。這些權利包括 :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他們的報酬

(3)審議批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策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4%稱為一票否決權。它與67%股權比例正好相反,恰恰可以對67%股權可以決定的事項,投反對票,即不同意這些事項。這些否決的權利包括:

(1)公司增資減資,比如公司融資引入投資人,公司進行減資。

(2)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比如 公司因業務需要分立為兩家或幾家公司。

(4)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比如公司籌劃上市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三條股權生命線

實質為三條表決權(投票權)生命線

三條股權生命線67%、51%和34%,有些企業家認為是持股比例。為了公司控制權,擔心融資股權稀釋、擔心股權激勵股權稀釋,害怕持股比例下降,導致喪失控制權。

其實股權有四項權能:表決權、分紅權、處分權和所有權。這三條股權生命線,指的僅僅是表決權比例。

《公司法》規定: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企業家特別是創始人,應關注表決權比例。關注表決權三條生命線:67%、51%和34%。持股比例可以稀釋,但表決權比例應該保護。

三、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四大工具

明確了第二點,明確“掌握股權三條生命線,實際為掌握表決權三條生命線”的概念後,企業家就可以把注意力從關注持股比例,轉移到關注表決權比例上來。

有四種方法:(1)投票權委託(2)一致行動人協(3)持股平臺(4)AB股。

術語稱為“表決權的歸集”。

我們通過具體情境來理解。

➤假設你是公司創始人A,目前公司共有五位股東,分別持股為:

A持股40%,B持股25%、C持股15%、D持股10%、E持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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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個股權結構中,你作為A持股比例最大,是公司大股東,但你的持股比例少於50%,沒有相對控制權。如果其他股東都不支持你,你連公司一般性經營決策都無法決定。相反,其他股東聯手,你還要聽他們的。

怎麼樣才能既持股40%,又享有51%以上,甚至67%以上的表決權呢?

方法一:表決權委託

➤舉例:B將持有25%表決權、C將持有的15%表決權,全部委託給A,那麼A擁有了80%的表決權(=A40%+B25%+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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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一致行動人協議

即,幾方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對公司事項進行表決時,按事先約定的一致行動規則作出一致行動人表決結果,再按這個表決結果,向公司層面表決。

➤舉例:A、B、C三位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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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約定:

(1)根據A的表決結果進行投票。當B和C的表決結果與A不同時,以A的表決結果為準。

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如果A投了贊成票,B和C投了反對票,也是按A贊成票進行表決。可參閱以往文章《老闆還擔心分股權?和員工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員工投反對票,可計為贊成票》

又或者:

(2)A、B和C三人進行表決權時,按人頭計數。三分之二以上(含 )通過時,按該表決結果對外進行表決。顯然,如果採取這個方法,A沒有控制權了。

❖方法一表決權委託和方法二一致行動人協議,曾經在一家上市公司控制人因離婚而引起的故事中演繹。事實是這個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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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A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與另外四名股東張某、文某、薛某、韓某達成《一致行動的協議書》及《一致行動的協議書之補充協議》。

A公司控制人楊某與其妻子江某離婚。夫妻雙方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對楊某所持公司有條件限售股11,555,000 股份進行了分割。其中楊某獲得6,045,000股,佔公司股份總額5.03%;江某獲得5,510,000股,佔股份總額的4.59%。

妻子江某同意將其名下的A公司股票的表決權,在其持有期內委託給楊某行使。江某承諾其所獲股份遵守IPO限售承諾,還同時承諾將“遵守《一致行動的協議書》及《一致行動的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中約定的一致行動人之全部義務"。

本次權益變動後,楊某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

方法三:持股平臺

A也可以和B、C一起搭建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將B和C納入持股平臺。

➤舉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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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共同搭建有限合夥持股平臺,A任GP,B和C任LP。

A、B、C三人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有公司40%、25%和15%股權。

因A為有限合夥的GP,A實際通過有限合夥,持有了公司80%表決權。

➤舉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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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共同搭建有限合夥持股平臺。

A通過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總計持有公司40%股權(直接持股30%和間接持股10%)。B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股公司25%,C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股公司15%。

但是A總計持有公司80%表決權(直接持股30%表決權+有限合夥表決權50%)。

以上兩個例子,A、B和C三人總計持有公司股權比例沒有變化。但將B和C納入有限合夥持股平臺成為LP,A任GP,使得A擁有了公司80%的表決權。

方法四AB股

即股東內部約定,不同股東所持股權對應的表決權不同。稱為“同股不同權”。即同一股(份)不同的(表決)權”。

➤舉例:ABCDE五人的持股比例為40%、25%、15%、10%和10%。但是五位股東可以約定,A作為公司創始人,他有持股比例兩倍的表決權,其他股東只有持股比例一倍的表決權。

這時,ABCDE五人的表決權比例為:

A擁有表決權為40%*2=80%;B擁有表決權為25%*1=25%,C擁有表決權為15%*1=15%;D擁有表決權為10%*1=10%;E擁有表決權為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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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的同股不同權和雷軍的控制權設計

小米此次赴港上市,雷軍對公司控制權採取了“同股不同權”的雙層股權設計,牢牢掌握了小米的控制權。

小米把股票分為A類股和B類股。A類股1股有10個投票權,B類股1股只有1個投票權。小米創始人雷軍和林斌兩人同時擁有A類股和B類股,而其他人只有B類股。

雷軍持股比例為:

擁有的A類股佔總股份的20.51%,擁有B類股佔總股份的10.9%,小計持股31.41%;

雷軍擁有的投票權比例為:

(20.51*10+10.9)/ ((20.51+11.46)*10+68.03)=55.7%

林斌持股比例為:

擁有的A類股佔總股份的11.46%。擁有B類股佔總股份的1.87%,小計持股13.33%。

林斌擁有的投票權比例為:

(11.46*10+1.87)/ ((20.51+11.46)*10+68.03)=30%

按開曼公司法和組織章程規定,小米集團的重大事項經3/4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普通事項由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雷軍擁有55.7%的投票權,可決定普通事項;雷軍和林斌共同擁有85.7%的投票權,可決定重大事項。

雷軍通過絕妙的雙層股權設計,掌握了小米的控制權。

今天以案例方式講述了實現公司控制權的四大工具。但是,這僅僅是股權層面的控制權。關於公司控制權,現實中複雜的多。即使你擁有67%以上的控股權,也不代表你真正擁有公司控制權。公司控制權是一門較深的學問,對企業家而言也是必修的課程。請關注《智有明股權》,進一步瞭解公司控制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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