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最實用待遇彙總(給需要的戰友)

依據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相關規定,全體優撫對象都享受高於普通老百曉的醫療保障待遇,這是一個關鍵點,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待遇和普通老百姓一樣,那麼就是相關地方民政和醫保單位沒有履行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職責,例如: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第七條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以此,我們對所有優撫對象群體分類為: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核退役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在鄉復員軍人、享受國家撫卹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以上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法律政策保障規定總結如下:

一:傷殘軍人

1)依據國防法第62條,國家和社會撫卹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

2)六級(含六級)以上傷殘軍人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34條和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以及民發〔2005〕199號《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相關規定,享受特別醫療保障待遇。基本實報實銷,部分地區享受離休幹部醫療待遇,個人自付基本沒有(器官移植費用除外,依據國家規定,器官移植費用給人自付不超過20%)

3)七級(含七級)以下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的,依據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第九條和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34條,.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1)依據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第七條

三:參加核試驗退伍軍人

1)依據民函(2003)117號國務院四部委《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解決8023部隊退役人員生活醫療困難問題的覆函》

2)民發 [2006] 51號民政部 衛生部關於印發《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體檢有關問題解答提綱》的通知

3)民發〔2008〕152號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4)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四:參戰退役人員

1) 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9條

五:在鄉復員軍人、享受國家撫卹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

1) 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2)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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