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的女醫生一臉焦急,她向警察講述了事情經過。
接診醫生經過檢查,發現這名女嬰嘴唇發黑,臉色灰暗,手腳冰冷,體溫比較低。醫生用聽診器聽女嬰的心臟,完全聽不到孩子的心跳和呼吸。醫生趕緊招呼邊上的護士對女嬰進行心肺復甦術搶救。
醫生詢問那名女子:“到底發生了什麼?”
女子那個含糊不清地回答:“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情況。”醫生以為女子是孩子的母親,就對她說:“你趕緊聯繫一下孩子的爸爸和其他家屬。”
女子什麼也不說,默默地出去了,過了一會兒又回來了。醫生的搶救依然在繼續,孩子還是沒有心跳和呼吸。醫生就又問那個女子,家屬什麼時候過來?那個女子卻一直不說話,就站在床頭看著孩子。
雖然經過醫生的努力,然而終究迴天乏力,這個嬰兒並沒有被搶救過來。
醫生忙著給孩子寫搶救病例,問那個女子叫什麼名字,那個女子回答說叫趙某。問到孩子的情況也是一問三不知。醫生立刻警覺起來,她問:“你到底和孩子是什麼關係?”
女子說:“我不是孩子的母親” 。
接警後到場的警察將趙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審查。趙某這時才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趙某30出頭,原來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兒子也8歲了。後來,因為種種原因,夫妻發生矛盾,丈夫李某與趙某離了婚。但是兩人“離婚不離家“,依舊住在一起。
離婚之後,在一次飯局上,李某結識了一個年輕女子劉某。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治後,李某感覺兩人很對脾氣,不久就發展成了男女朋友關係。
2017年2月,劉某又一次把孩子送來給趙某照顧,她告訴趙某,孩子最近有點感冒咳嗽,並問趙某孩子感冒都吃什麼藥,趙某說;“如果發燒了38度以上就得吃某退燒藥和某口服液。劉某說:“如果我女兒感冒加重的話,也可以給她吃這些藥。”
趙某發現小孩只是偶爾有流鼻涕和打噴嚏的症狀,給她量了體溫是36°多,但同時,趙某也發現,嬰兒的腿部皮膚呈深紅色,和她自己孩子小的時候不太一樣,但她沒有多想。之後兩人分手,趙某就抱著孩子上樓了。
孩子送來後,趙某每隔一兩天都會量一次體溫,發現孩子體溫都在37°左右。因為趙某的兒子這幾天也在感冒,她就拿自己孩子吃的感冒藥餵給嬰兒吃。
嬰兒在趙某家住了幾天,感冒症狀時好時壞,到了案發的這天下午一點左右,趙某給嬰兒換紙尿褲時發現孩子有些拉肚子,摸著體溫較高。她馬上給孩子量體溫,體溫表顯示38.3°。趙某給嬰兒吃了1.25毫升的某退燒藥,又餵了某口服液4毫升,然後把嬰兒放在臥室靠門位置的墊子上,又將電暖器打開,隔了一米的位置立在邊上,用小棉被將嬰兒蓋好,孩子很快就睡著了。
下午兩點多,趙某的兒子提出要出去玩,趙某給她的父親打了電話,讓他來接母子二人出去玩。一會兒,趙某父親就到了,趙某臨出門之前,看了一下嬰兒,發現她依然在睡覺。而此時,趙某的前夫李某也在家裡的另一個房間,趙某兒子到李某房間門口打了聲招呼,母子二人就下樓了。
而此時,李某正在和嬰兒的母親劉某電話聊天,期間還說起嬰兒有些發燒,趙某給孩子餵了點藥,孩子已經睡了。
打了一會兒電話,李某還下樓一趟,上樓回屋後,他想起嬰兒,就去查看。看見嬰兒臉色不好,呼吸微弱、嘴裡吐出奶。李某趕緊給趙某打電話說:“孩子吐奶了,感覺心跳很微弱,你趕緊回來。”然後,李某就開始給嬰兒做人工呼吸、拍打後背。
趙某一聽也著了急,趕快打車回家,走到半路上,李某又給趙某打電話說“孩子吐得厲害,打急救電話吧”。趙某在回家路上就打了急救電話。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認為,趙某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孩子死亡的後果,系過失;客觀方面,其在被害人發燒後給被害人服完藥蓋上被子,在未將被害人託付他人的情況下自行外出,未盡看護義務,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但因本案當中趙某繫好心幫忙照看被害人,未收取報酬,被害人發燒後及時給被害人吃藥,且在其前夫通知孩子有異常時及時返回並送醫,在案發後能如實陳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趙某提起公訴。
一個嬰兒的生命就這樣被幾個不負責任的成年人給斷送了。承辦此案的喬瑩檢察官,是一位年輕的母親,談起此案,她感慨頗多:“代為照看孩子並不意味著簡單幫忙,當被委託人接受代為照看的請求時,意味著對孩子妥善照顧的責任已經轉移到了自己身上,如果在照看期間被委託人未盡到悉心照料的義務,發生事故,此時被委託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由於城市生活節奏的加快,照看孩子與忙於工作成為不少年輕父母難以統籌協調的棘手問題。為人父母者如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照看孩子,要本著最大限度對孩子負責的態度,委託專業、靠譜的看護機構和相關親屬對孩子進行照料,防止因不瞭解看護常識和疏忽大意,從而導致悲劇的發生。同時,一諾值千金,面對他人看孩子的委託,要量力而行、謹慎決定,一旦接受委託,就要加倍細心,認真看護,不負所托。
文/ 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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