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有答|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1.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上訴要符合哪些條件?

上訴要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訴權的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在第一審程序中具有實體權利義務的對方當事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①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②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以及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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