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對於涉黑類犯罪,首當其衝的就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於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高可處15年有期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但是,一旦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成立,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進行的涉黑性質違法犯罪活動,領導者、組織者都要照單全收,數罪併罰,其中不少罪名最高刑為死刑。
2故意傷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據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尋釁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強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2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6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9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7敲詐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涉嫌實施了上述犯罪行為的當事人被認定涉黑,則同時涉嫌構成上述罪名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在此次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極可能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背後的保護傘,則極可能被控“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審 核: 鄒 紅
編 輯: 莫 浩 蒲學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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