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浪尖上的“阴阳合同”

如果崔大哥所曝光的内容属实,那么该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风口浪尖上的“阴阳合同”

很大程度上是不会的,因为不同于当年的“刘晓庆偷税案”,适用的条款已由当年的97刑法中“偷税罪”变为了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逃税罪”。

我们可以明显看到:(1)从罪名上看变轻了;(2)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风口浪尖上的“阴阳合同”

但如果该艺人确实存在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会让他补缴巨额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逃税的,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刑责追究前置程序与纳税人不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逃税罪。

风口浪尖上的“阴阳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该艺人收到的是现金(税后)款,则其本人或其经纪公司/工作室也有可能没有逃税,而影片出资方为少缴税款,可能存在影片出资方代艺人虚假申报的逃税行为。如果影片出资方此类逃税需要该艺人或其经纪公司/工作室配合的,即该艺人明知道对方逃税,进而自己或通过其经纪公司/工作室参与指示、策划、配合的,即使其本人表面上没有逃税,但如影片出资方或艺人的经纪公司/工作室构成逃税罪的,该艺人与其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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