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私下轉移被查封且已協議轉讓的債權,被一審法院以拒執罪判刑

被告人段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6月15日,

鼓樓法院一審宣判,

一鋼材加工公司老闆獲刑。

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庭審現場

案件中的被告人段某原本是一起買賣合同案中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經過法院主持調解和雙方協商,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為什麼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會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並獲判刑?這一切還要從他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的行為開始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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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在南京市棲霞區開辦了一家鋼材加工廠,2014年,他欠下供貨商某金屬公司140萬元貨款,某金屬公司訴至法院後,經鼓樓法院主持達成了調解協議。不過,段某並沒有按期履行這份調解協議,供貨商於是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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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

執行法官池仲旺瞭解到段某除上述債務之外,是案外人泰州某公司的債權人,案外人泰州某公司有一筆170萬元左右貨款未收回。為執行案件,法官直接向泰州某公司和段某下達執行通知書、查封裁定書,查封其享有的債權170萬元整,要求到實際支付時,對該筆貨款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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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段某對法院的相關文書視而不見,還多次拒絕接聽執行法官電話,或是接了電話也不肯履行義務。期間還發生了執行人員前往公司要求扣押財務賬冊,公司財務人員不但明確拒絕,還通過威脅手段把執行人員拽出廠區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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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執行人員積極查找、聯絡,2015年2月10日,承辦人再次通知段某來院談話,告知段某法院已查封其公司對案外人泰州某公司的債權,同時向其送達了查封到期債權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

當日,段某即與申請人某金屬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一份,雙方明確約定了分期還款數額和日期,並約定如被執行人有一期未按承諾履行,申請人有權立即申請恢復執行等,且段某承諾以個人資產做連帶責任擔保。該協議簽訂後,段某僅實際履行了其中的11萬元。

同年7月17日,雙方再次達成協議,約定“申請人確認已收到被執行人公司執行款11萬元,剩餘債務以129萬元計算;對案外人泰州某公司欠被執行人公司款項,鼓樓法院已首輪查封,被執行人公司統一將其中100萬元本金、29萬元違約金的相關一切權利轉移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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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過分的是,在明知到期債權已被查封后且與申請人簽訂上述執行和解協議後,段某和案外人某公司達成了私下的協議。2016年,段某以放棄雙方部分其他款項為條件,交換得來泰州某公司的200萬元匯票,他並未通知法院,而是直接將匯票中的錢款匯入其私人賬戶,直接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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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執行員在約定的債權到期時間前往案外人泰州某公司瞭解情況時,才得知段某已經私下拿走款項。鑑於上述行為,被告人段某因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於2017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鼓樓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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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段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其以放棄部分債權為條件,私下與案外人約定一次性付款後撤回執行,實際上目的就是阻止本院依法執行該部分到期債權。考慮到案件審理過程中,段某親屬代為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段某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法院案款賬戶的人民幣三萬元發還申請人公司,同時還將繼續追繳剩餘執行款項。

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鼓樓法院以破解“執行難”為目標,加大對情節嚴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刑事追責力度,充分發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威懾效應,有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法院生效裁判權威。今年1-6月,共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執犯罪案件9件。鼓樓法院嚴格規範執行程序,尤其注重對告知、調查、詢問等環節的書面記錄,結合公安機關調查材料,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依法懲治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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