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窗戶上拉了電網防賊,小偷翻窗入戶時被電死了,房主需要負什麼責任?

咦小杜

關於小偷入室搶劫,由於一些意外情況導致死亡的問題我們已經回答很多了。之前回答過,小偷入室搶劫被狗咬死的。小偷入室搶劫因為地滑不小心摔死了。這足以說明了小偷這個‘’行業‘’風險相當大的。

對於這兩種情況,房主一般都不會承擔相關責任,但是這並不代表小偷所有的損害都與房主無關。比如這次題目當中所說的,房主家因為私拉電網,將小偷電死的這種情況,房東就有可能難辭其咎了!

這主要是因為私拉電網本身就是違法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情況下,如果房主住在高層,並且是在屋內私拉電網,不會危害到不特定的人的時候,責任可能會相對輕一些,但是也不代表絕對可以免責。因為畢竟電網對於普通個人來說是不能私自安裝的。



何況一般安這種電網大多都是為了防賊,而且一般都是住在低層的用戶才會安裝,所以通常情況下安裝電網的住戶都會將電網在房屋的外面安裝,面對的都會是一些不特定的人群。

如果是這種情況,安裝電網的用戶就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如果有人因為觸碰電網而死亡,安裝電網的用戶就有可能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特定的人群裡麵包括小偷,但同時也包括一些無辜的他人,如果他人因為誤碰電網而受傷或者死亡那麼作為住戶來說,顯然是是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



所以這與小偷入室因為被狗咬以及因為地滑摔倒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

所以防賊是可以的,關鍵要看房賊的手段是否合法,並且是否適當,如果防賊過當,那麼賊防不成,自己還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那就得不償失了。


北京任麗麗律師

為了保證自己的財產不受到樑上君子的侵犯,從而採取措施進行防範,這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採取了偏激的防範措施,甚至防範措施可能危及到了人的生命,那麼就有可能事與願違了。

針對樓主的問題,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   《 私拉電網致小偷死亡》案例,這個案例發生在2000年的7月份  


   現年44歲的江蘇農民葛某,開有一個自行車修理鋪,生意也不錯,家庭和睦,一家人生活得快快樂樂。惟一令葛某鬧心的是,自己的自行車修理鋪經常被盜賊光顧!!!  

    有一天,葛某準備關鋪回家,突然想到鋪里老是被盜,如果扯根電線在鋪子裡,走的時候通上電,第二天關上電,一定可以止住小偷盜竊。主意拿定以後,葛某便立即行動,拉上了電網。   

兩千年7月分的一天傍晚,天氣異常悶熱。葛某和平常一樣,將店鋪收拾利落,因為這一天有三輛自行車在鋪子裡放著,所以拉電網時他特別用心,將電線連到了自行車上,並且打開了電源。     


第二天葛某和平時一樣早起5點半鐘起床,到修理鋪門口一看葛某禁不住緊張了起來,因為鋪子的門大開著,門鎖也被撬開了,自行車倒在了地上,鋪裡的東西十分凌亂。更讓他心驚的是地上還躺著一個人,這個躺在地上的人就是被電死的小偷,是個年僅15歲的少年。   

案件發生後,葛某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0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月25日被執行逮捕。2000年12月22日,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00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葛某在其修理鋪內為防盜而私自設置電網。2000年7月10日晚9時許,被害少年撬門進入鋪內,欲行盜竊而觸電死亡。被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葛某無視國家的電力法規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防止財物被盜為由,私自將220伏電線連接到鋪內自行車上,導致進入棚內的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葛某作為從事修理業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的危害性,但其抱著不會電死人的僥倖心理,輕信能夠避免,符合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被告人設置的帶電物系鎖在其棚內,被害人卸掉門鎖,擅自闖入室內,其行為也是違法的。如其不擅闖入鋪內,也不會必然導致其觸電死亡的後果。因此,被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法庭在認真評議後,對此案進行當庭宣判:一、被告人葛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27296元,喪葬費2924元,由被告人葛某賠償70%即21154元。


由以上案例可以非常直觀的看出,私拉電網本身就違反了我國的《電力法》,因此電死人後又違反了我國的《刑法》。

對此案例你有什麼看法?歡迎吐槽!!!


80後的天空

雖然筆者對房主深表同情,但是根據以往的一則判例,房主在自己的店鋪裡私拉電網,致使小偷被電死,然後被判刑、賠償,更何況你在窗戶上私拉電網呢?

話不多說,還是先看2000年左右的一則判例吧。宿遷農民老葛,開了一個自行車修理鋪,憑著修車這門技術,雖不富裕,但一家人生活得倒也不錯。唯一令其煩心的就是店鋪經常被偷,時不時讓其遭受一點損失。

一天打烊時,老葛突發奇想,何不在店鋪內拉根電線,防止小偷。這麼著相安無事了好多天,老葛認為此法奏效。又過了一陣子,因為店裡有兩輛新車,老葛將電線連在新車上,開通電源,鎖門回家。

第二天一早,老葛發現店鋪門大開,自行車七倒八歪,鋪裡一片凌亂,還有一個小偷躺在地上,死了!

後來,老葛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小偷家屬2萬多元。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筆者是不能接受的。誠如判決所言,老葛私拉電網,違反了《電力法》,但是此舉最多也就是受到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但老葛在屋內私拉電網,不會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構不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至於過失犯罪,更談不上,作為一個正常的公民來說,誰都知道入室盜竊是一種犯罪行為,也認為人都應當遵紀守法,不能把人想壞了,所以只要小偷不來,根本就不會傷害到他。

就此事而言,筆者傾向於是一起意外事件。

但是就本題而言,如果是一樓的窗戶,如果私拉電網,有可能會誤傷到到不特定的其他人,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如果是在高層建築的話,筆者傾向於屋主無責。


打虎拍蠅

我認為這個問題要細分析,因為類似的生活都可能發生在我們身邊,比如說小偷來家裡偷東西,煤氣沒管好毒死了小偷,誰的責任。這種情況完全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們應該知道,哪些事情發生了我們有理,哪些事情發生了沒理。


話說,窗戶拉電網,應該分屋外還是屋內,私自在窗戶外面接電網是違法的行為,因為威脅到了別人的生命安全。這種情況別說電到小偷了,讓人舉報你都夠嗆。


不過在屋內接電網,起到防護的作用,按理來說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就好比在個人家裡養狗,小偷今天讓狗咬死一個意思。不過沒有刑事責任肯定會有民事的,應該會包一點錢。


最後想說,正規的電網不會電死人的,就像電棍一樣,直流電,沒有危險。
喜歡請關注我,每天推送有意思的文章給您。


叨叨娛樂團

為了保護私人財產的安全,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安裝防盜電網,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就算有小偷以身犯險觸電身亡屋主也沒有過錯,因此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但是,安裝防護電網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在自家窗戶安裝防護電網,一定要保證不會傷及無辜。比如,不能夠超過私人空間範圍侵佔公共空間,不能安裝不牢掉在地上,不能安裝在一般人正常情況下能夠觸及的地方……

一旦屋主安裝的放到電網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並且造成無辜的人受傷死亡,那麼就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進行有電提示

安裝防盜電網以後,一定要在醒目的地方立警告標語,提醒廣大梁上君子“有電危險,切忌翻窗行竊”。

這樣也算是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如果還有小偷以身犯險,就純粹是他自擔風險咎由自取,怨不得任何人。

設置合理電壓

安裝防盜電網,把電壓設置成人體難以忍受的程度即可,這樣就能達到防盜目的。如果將電壓設置得高得離譜,人一旦觸及就必死無疑,那就有點說不過去了。畢竟安裝防盜電網的目的是防盜,而不是殺死小偷,只要能讓小偷難以忍受無法行竊就行了。

如果將電壓設置得非常高,小偷一旦觸及就必死無疑,那就有點“間接故意”殺死小偷的味道了。


冰焰

這個事件在中國,房主肯定要負一定責任的。本身私設電網已經違法,別說私家了,非軍事禁區也不能設電網。出了人命肯定有責任,小偷有罪。但是,罪不至死。充其量抓住了就是個入室盜竊罪。在美國,憲法規定。若遇到私有財產被侵犯時,別說電網電,房主用槍擊斃小偷都是無罪的。


米兔7

如果是因為自己拉的電網上把小偷給電死了,那恐怕就不單單是賠償這麼簡單的事情了,這裡可是需要負好幾個刑事責任的。


1過失致人死亡罪,由於自己的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雖然不是主觀意識,明知道有致人危險但是卻抱僥倖心理而造成他人死亡,所以過失罪肯定要承擔的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己窗戶上拉電,即使沒有傷到人,但是依然有很大危險,肯定危害了公共安全,現在又致人死亡,這又是一個罪名

3違反我國的,我國電力法規定,嚴禁個人私拉電網,在窗戶上拉電網,即使是自己家的,也是違法的。

4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也有,由於自己的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後期死者的賠償費用也是需要承擔的

當然,由於是小偷偷東西被電氣,所以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但是這依然需要房主承擔相應的法律和刑事責任。


農家小哥哥

私拉電網本身就涉嫌違法,造成人員傷亡肯定犯罪了。如果你拉電網的目的就是防小偷,而且也的確造成小偷死亡,那問題就嚴重了。除了對正在實施暴力犯罪的人行使“正當防衛”外,任何人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小偷侵害的是財產權,而你剝奪的是他的生命權。或許你難以接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就是故意殺人!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閒雲野鶴240937479

1993年我認識的一個朋友弟弟偷了好幾家人的財物,累計金額超過十萬。被認為數額巨大。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通過。槍斃後,家屬還出了五毛錢的指彈費。

而這起案件背後,小偷涉案金額是否也是巨大?如果超過十萬,是不是理應判死刑呢?小偷家屬是不是還要承擔因電死而發生的電費呢?因為死無對證,所以無從查證。但是,這樣是不是給了小偷一個人身安全的保證呢?!

這種保護是不是又給了其父母教育失敗的嘉獎呢?!

是不是鼓勵天下父母即使沒有把自己的兒女培養成有用之才,好歹也教出了一個小偷。死了還能得到一筆教育基金。


平山冷燕

私拉電網電線防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電死人要判刑的。有一個居民,冬天在自己家倉房裡安裝電擊防盜設備。一天晚上,有個竊賊撬門進入倉房,偷竊物品時被電死,房主人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居民防盜,一定不要採取可能置人於死地的設備。監獄高牆電網,都不能電死人但可以高壓電擊闖入者或逃獄者,屬於非致命性裝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