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廢油廢皂化液29噸 兩人以汙染環境罪獲刑

傾倒廢油廢皂化液29噸 兩人以汙染環境罪獲刑

劉某、楊某違反國家規定,共同處置廢油等危險廢物達29餘噸,嚴重汙染環境,一審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劉某、楊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一萬元及拘役六個月,罰金五千元;劉某不服判決,上訴提出,其不認識楊某,也沒有指揮楊某操作挖掘機傾倒危險廢物。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汙染環境案件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198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無業;原審被告人楊某,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於2017年7月16日在本市青浦區北青公路、趙重公路附近,向他人收購4輛半掛卡車裝載的桶裝廢油及廢皂化液,並於次日將部分桶裝廢油及廢皂化液出售給他人。隨後被告人劉某與蔣某(另案處理)商定由蔣某幫助處置剩餘的230餘桶廢油及廢皂化液。隨後劉某即聯繫車輛將餘下的廢油及廢皂化液,按照蔣某的要求運至上海市青浦區趙巷鎮某公路東側樹林附近。同時蔣某聯繫到被告人楊某,約定以一個臺班1,000元的價格由被告人楊某駕駛挖掘機,至該東側樹林附近,處置上述230餘桶廢油及廢皂化液。次日,被告人楊某在被告人劉某及蔣某的指揮下至上述地址操作挖掘機,傾倒、處置已運至該處230餘桶廢油及廢皂化液。經上海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鑑別及上海市青浦區環境保護局補充說明,涉案的230餘桶廢油及廢皂化液均為危險廢物,共計29.04噸。

劉某上訴提出,其根本不認識楊某,也沒有指揮楊某操作挖掘機傾倒危險廢物,要求上海三中院公正判決。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劉某、原審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規定,共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29.04噸,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應予處罰。現有證據證明,涉案危險廢物經劉某與蔣某共同商定交由蔣某處置,由劉某聯繫車輛將該些廢物運至蔣某指定的青浦區趙巷鎮某公路東側樹林附近,同時蔣某聯繫楊某駕駛挖掘機幫助清理現場垃圾並處置危險廢物。因此,劉某雖不認識楊某,但其明知蔣某聯繫楊某非法處置該些危險廢物,仍不予制止,相反放任蔣、楊等人採用傾倒等方法處置危險廢物,蔣、楊等人的行為均在其故意範圍之內。本案中劉某、蔣某及楊某等人已經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劉某以不認識楊某沒有直接指揮楊某參與犯罪而妄圖減輕自己罪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海三中院不予採納。

綜上,上海三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中國法院網訊 (牛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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