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買豪車提車不成訴至法院卻被駁回

男子購買豪車提車不成訴至法院卻被駁回

能夠買上心儀的“豪車”,本是一件開心的事情。可支付了購車訂金卻遲遲提不到車,卻令人糟心了。可更糟心的事是到法院去起訴,還被駁回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劉某訴江西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並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原告劉某訴稱: 2016年2月15日,原告劉某與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在南昌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銷售保時捷汽車一輛,於2017年1月6日之前交貨,價款8758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75800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6年12月1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合同定金375800元。到提貨日原告找被告要求提貨,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且不退還原告的定金。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車銷售合同》,不僅對合同價款、定金、提貨期限、簽訂地點均作了明確約定,同時還對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也作了明確約定。該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交合同簽約地仲裁機構解決。根據該合同約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遂裁定駁回了劉某的起訴。中國法院網訊 (陳先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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