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組織民間標會 非法吸儲682萬獲刑

男子組織民間標會 非法吸儲682萬獲刑

一男子以民間標會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96萬元,最終致使參與“標會”的人損失慘重。日前,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間,被告人賴某未經批准,通過親友“口口相傳”等方式,在長汀縣先後組織3盤“互助會”,俗稱“標會”,每會會金1萬元至3萬元,並約定,首會會金由會首被告人賴某得入,第二會開始起標,會員以暗標方式往上標,標高者得入會金;被告人賴某負責收齊會員會金及“會息”,但會首不用支付“會息”,於次日將收齊的會金本息支付給中標會員。被告人賴某通過3盤“互助會”,先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682萬元。2012年9月6日,賴某的朋友丘某發現其參與的“標會”每期都標得太高,擔心會“崩盤”,於是他與另三名參與者商量合起來標,中標後,其四個人於次日一起去找賴某拿會金時,賴某稱僅收到幾十萬元,還沒有收齊,第二天再付,但當天晚上賴某就與妻子一起出逃了,導致所發起的3盤“標會”爛會,並造成40多名會員直接經濟損失510餘萬元。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口口相傳”等途徑,發起並利用民間組織,以“標會”的形式,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賴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社會不特定人員資金682萬元,並造成40多名會員直接經濟損失510餘萬元,數額巨大。根據被告人賴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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