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輛受損理賠被拒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

投保車輛受損理賠被拒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

原告房某為其愛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車輛過河時熄火致車輛受損,原告報案理賠,保險公司拒賠。近日,陝西省山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32181元。

2017年1月7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96536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2日0時起至2018年1月11日24時止。2017年9月17日17時許,原告駕駛投保車輛過河時車輛突然熄火,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將車輛拖到岸邊防止損失擴大。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到場後進行施救,將原告的車輛拖到被告指定的修理廠。次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員知原告本次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賠償範圍,拒絕賠償。後原告對自己的車輛進行了修理,支出維修費及施救費共計32181元。原告認為投保車輛發生損失,被告理應賠償,故現提起訴訟。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車輛是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免賠範圍,拒絕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保財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在保險期間,該投保車輛是因過河發動機熄火致使車輛損失,且原告提供的維修項目及費用清單均無修理發動機項目及費用,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損失是發動機進水所致,且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對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鑑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中國法院網 李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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