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主人公檔案

姓名:賈一凡

生日:1980年4月21日

戶籍:浙江省杭州市

畢業院校:上海師範大學

星座:金牛座

職場代表作:曾經把一名逼走四任人力資源總監的鬧事員工給順利辭退了。

工作履歷:

1.上海AB技術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

2.上海BC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人事專員

3.CD國際貿易進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 招聘經理

4.上海DE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人事經理

5.E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總監

6.FG(中國)有限公司 亞太區人力資源總監(現任)

職場日記

何為工作內容?有人說工作內容就是上班期間企業安排自己乾的“活”,也有人說工作內容就是自己的工作職責。

工作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他是員工取得勞動報酬的原因,也是企業僱傭員工的目的。

我在上海BC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做人事專員的時候,遇到過兩件與工作內容相關的風波,讓我對工作內容的約定有了新的認識。

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1、掃地引發的風波

那時候公司發展的速度非常快,基本上在各省會城市都開設了門店,門店人員配置是1名經理+2至4名營業員。

其中有家門店的經理發現,每天在大家掃地、拖地、擦玻璃、整理環境衛生的時候,有位營業員是經常性的圍觀,幾乎很少主動參與進來,除非在經理的再三催促以後。於是經理決定找時間與這位營業員談一談,他們的談話內容大致如下:

經理:你入職4個月了,對現在的工作還適應嗎?業務流程還有不瞭解的地方嗎?

營業員:基本上已經適應工作的環境和節奏了,業務流程方面已經瞭解,但是運用得還不算熟練。

經理:這個不用著急,工作經驗都是一天一天積累的,時間久了自然就熟練了,平時多向老員工學習。

營業員:恩,我知道了,謝謝經理。

經理:最近幾天,在整理門店環境衛生的時候,怎麼很少看到你掃地、拖地或者擦玻璃?是不是在忙著處理其他事情?

營業員:沒有忙其他的事情,不過我為什麼要掃地、拖地打掃衛生?

經理:你是門店的營業員,打掃衛生的時候大家都參與進來,你也應該主動參與進來。

營業員:經理,我覺得你這樣說不對,我既然是營業員就應該做營業員的事情,打掃衛生應該屬於保潔員需要做的事情。

經理:作為門店的營業員,打掃門店的衛生是你的份內之事,以後你要注意,每天應該主動參加打掃衛生的活動。

營業員:經理,你這樣說我不同意,我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崗位是“營業員”,工作內容也沒有涉及到打掃衛生的事情,所以打掃衛生應該不屬於我份內的事。

經理:這是營業員崗位的職責和工作內容,也是公司明確要求的,每位門店的工作人員都應當參加打掃衛生的工作。

營業員:我沒有看到過有關營業員崗位職責的說明,也沒有看到過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

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經理不知道如何去回答員工的問題,感覺到自己的管理權威受到了挑戰,於是向人事部提出要把這位營業員退回人事部,理由是他工作缺少主動性,並且經常不服從工作安排。

員工被退回人事部,在BC醫療器械就意味著被辭退,公司手裡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證據,用來證明員工存在不服從工作或者工作缺少主動性的證據,辭退肯定是有法律風險的。

對於打掃衛生是否屬於營業員的工作內容問題在人事、法務、經營部門領導之間引起了一場討論,最終大家一致認為屬於營業員的工作內容。但是,由於公司沒有在勞動合同或者崗位說明書或者管理制度中明確,故此,這次對於這名營業員的事情不再深究。

接下來,公司將在勞動合同以及崗位說明書中進行明確,同時對於門店的環境衛生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

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2、出車引起的風波

公司為副總安排了專職的司機,日常管理工作有行政部門負責,並且與司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容及崗位是“副總的司機”。有一天,行政總監安排這名司機去機場接一位客人,就發生了下面的事情。

司機表示:自己是副總的司機,是專門負責接送副總的,去機場接人不屬於自己的工作職責,必須經過副總同意才能去機場接人。

行政總監:當著司機的面撥通了副總的電話,希望副總能同意司機去機場接人。副總同意司機去機場接人,但是司機對副總表示,我是你的專職司機,應該隨時處於待命狀態,執行接送你的工作,去機場接人不應當由自己去。

副總、行政總監被司機搞得非常尷尬,副總對司機下了最後通牒,不去機場接人以後就不用給我開車了。行政總監也表示,司機隸屬行政部門管理,必須執行這次接人的工作安排。在雙重壓力之下,司機才非常不情願地去機場接人。

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當時,這件事情在公司也是鬧得沸沸揚揚,認為這事情給公司管理帶來了很大的挑戰,不久以後這名司機就被辭退了。那段時間,如何約定工作內容成為了我們人事部重點研究的問題。

到網上搜索了很多資料,發現對工作內容的約定還真是五花八門,如:人事及行政工作、文職員工、銷售類工作等。總結下來存在以下共性的問題:

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1、 工作內容與工作崗位混淆:所謂工作崗位是與具體的人相對應,如某部門有經理、專員、助理等崗位,而工作內容包含工作崗位、範圍、任務、職責等內容。

如果將工作崗位約定為工作內容,簡單理解就是企業沒有與員工約定清楚,員工需要從事哪些工作。

2、 工作內容約定得太窄:工作內容約定太窄,將會影響企業的用工管理權,給日常管理工作帶來很多不便。如“副總司機”、“某某部門操作工”、“總經理秘書”等。

3、 工作內容約定得過寬泛:工作內容約定太寬泛,原則上會被視為沒有約定,如果沒有配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則很難對員工進行有效的考核,無法說明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如:“從事管理工作”、“後勤類工作”、“從事人事類相關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工作”等。

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看來,工作內容的約定還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如果僅在勞動合同中原則的約定,在某某部門從事某某工作。那麼,遇到員工質疑,這是不屬於我的工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確實對企業管理是很大的挑戰。

發生爭議以後,企業也很難說明員工需要做那些工作,是否能夠勝任崗位的要求。公司也比較重視這個問題,就聘用了專門的勞動法顧問,在勞動法顧問的指導下,公司開始實施崗位職責說明書制度。

對於每位員工除了簽訂勞動合同之外,同時還會簽訂一份崗位職責說明書。在我離開這家公司之前,再也沒有發生過類似上述風波事件,看來是崗位職責說明書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工作不積極,內容不清晰?勞動合同外,需“崗位職責說明書”加持

【勞達laboroot 專家提醒】

實踐中,企業與員工經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某某部門,從事某某崗位/工作”,“乙方應當按照公司的要求開展工作,按時完成工作並符合質量和數量標準。”

類似這種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沒有崗位職責說明書相配套,員工的工作內容是很難界定的。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工作安排、任務指派、追究責任、不勝任考核方面可能會遇到來自員工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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