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10時許,臨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中隊民警在臨夏縣快速通道執勤巡邏時,一輛車牌號為甘N*9*95的小型汽車在執勤民警發出靠邊停車指令後,先是降下車速,在民警即將靠近時卻突然加大油門掉頭行駛企圖衝卡,被一中隊警戒民警發現並攔停。隨即民警上前進行檢查,發現駕駛員馬某某(男,1993年10月13日生,臨夏縣刁祁鄉鐵家村十社居民)涉嫌無證駕駛。
民警隨即將馬某某帶到大隊進行了詢問,得知該男子系某駕校學員,剛剛通過科目二考試,一時技癢,借了朋友父親的車,想去看看科目三訓練場地,在去往駕校的途中被一中隊民警查獲。民警根據該男子提供的身份證號,通過公安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後發現,該男子並沒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駕駛機動車行為已經構成無證駕駛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大隊依法對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第一、 二、 三項、第二款 ):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仍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500 元罰款,可以並處15 日以下拘留;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仍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1000 元罰款,可以並處15 日以下拘留;
3、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營運客車的,處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 日以下拘留;
4、將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相應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200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將其他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500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警方提醒
無證駕駛害己害人,警方告誡,切勿以身試法。交管部門將對無證駕駛違法行為嚴查嚴懲,一律頂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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