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公司“押車”、“搶車” 的法律風險分析?

汽車金融公司“押車”、“搶車” 的法律風險分析?

自限額令出臺,越來越多的平臺進入P2P車貸行業,平臺間的競爭也愈發激烈,一些平臺通過降低風控標準搶佔市場,不僅增大了信貸風險,還容易引發行業衝突,車貸行業儼然已成為一片“紅海”。

其中車輛“二押”,就是P2P車貸行業的典型痛點之一

前段時間發生了武漢寶X車貸衝進武漢圖X車貸公司的停車場拖車事件:某借款(享低息貸款)人先以自有車輛向寶x車貸做抵押貸款(快速審批秒下款),未辦理抵押登記,後借款人又將該車輛質押給了圖x貸,最終因借款人跑路無法償還借款,寶x車貸認為圖x貸非法交易,為實現抵押權而進入圖x貸的車庫拖車,衝突由此產生。

實踐中為了更好地控制車輛,很多平臺會採取設立抵押的同時佔有車輛的做法,如某借款人用自有車輛以“押證不押車”(在機動車登記證上做抵押登記)的方式在A車貸平臺抵押借款(簡稱“一抵平臺”);後借款人又將車輛抵押給B車貸平臺借款(簡稱“二抵平臺”),並約定車輛由B平臺保管,據此,B平臺把車輛關在自己的車庫裡,即“押車”。

若此時發生二抵平臺擅自處分車輛,或者一抵平臺從二抵平臺的車庫中盜車、搶車的行為怎麼處理?本文以二抵平臺設立抵押同時佔有車輛的模式為例,分析平臺作為抵押權人或代理出借人擅自處分車輛以及盜車、搶車等情形中的法律責任承擔,以及權益受損的平臺如何維權等問題。

【說明:抵押權人本應為平臺上的出借人,但實踐中通常由平臺保管車輛,當債務人逾期時,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平臺成為新的債權人和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或出借人委託平臺代為行使抵押權。】

1、二抵平臺“押車”的行為存在無效的法律風險。

二抵平臺“押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最大的特徵是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若以車輛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即無須登記,抵押權便可成立。

但司法裁判對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的做法是否有效的認定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可以約定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物,雙方實際上形成“抵押+保管”雙重法律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定主義,抵押是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一旦將抵押物轉移給抵押權人佔有,該約定是無效的,抵押權人需返還車輛,但抵押權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平臺設立抵押同時佔有車輛的行為有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1、平臺擅自處分車輛,須賠償抵押人的損失。

抵押權人對抵押車輛沒有處分的權利,抵押權人要實現抵押權應當按照法律途徑合法、合理地解決。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因此,若平臺擅自處分,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轉讓車輛,給抵押人造成了損失,應予賠償,而轉讓價格高於市場價值的,應當返還多餘部分。

3、二抵平臺擅自出賣車輛,一抵平臺能否申請法院查封車輛?

一抵平臺能否申請法院查封車輛需考慮一抵是否辦理了登記。二抵平臺擅自出賣車輛,則存在一抵平臺能否對抗受讓人的問題,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被轉讓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同時在實踐中,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車輛不能辦理過戶,因此二抵平臺處分車輛通常與受讓人僅簽訂買賣協議,未辦理物權登記,車輛的所有權未發生變動。

因此,如果第一次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則一抵平臺可以行使抵押權,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車輛。但若第一次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則車輛被轉讓將致使一抵平臺有不能直接就抵押車輛實現抵押權的風險。

如果抵押車輛被處分了未能追回,一抵平臺找誰追責?一抵平臺可基於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措施。

若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雙方有協議約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車輛做二次抵押”,則抵押人二抵車輛的行為即構成違約,一抵平臺還可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抵平臺因與抵押人協議約定享有保管抵押車輛的權利,一抵平臺在二抵平臺的車庫中盜車或搶車侵犯了二抵平臺基於保管抵押物而享有的佔有權,同時也侵犯了抵押人對車輛享有的所有權。

一抵平臺盜車或搶車的行為還可能構成盜竊罪、搶奪罪或搶劫罪等,將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車貸平臺除了要做好貸前風控,辦理抵押登記,實施監控以外,還要注意以合法的方式實現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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