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的撫養費會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所謂“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是個對應性的概念,通俗點講就是坊間常說的“私生子”,是指

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在有些國家,非婚生子女不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其地位遠遠低於婚生子女,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私生子女”的撫養費會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那麼,我國是怎麼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的呢?

本期案例

楊先生與胡女士同居並於2007年育有一女胡某,後來楊先生因為各種原因並未和胡女士結婚,而是於2008年4月與秦女士結了婚,婚後兩人又育有一女。

胡女士和楊先生雙方約定其女胡某由胡女士撫養長大,並簽訂了《子女撫養及財產處理協議書》,協議約定:胡某由其母胡女士撫養,楊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2萬元,直至女兒20週歲時止。

“私生子女”的撫養費會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協議簽訂後,楊先生只支付了2個月撫養費就不再支付,於是胡女士以女兒胡某的名義於2008年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自2007年12月開始楊先生每月支付胡某撫養費1萬元,直至胡某20週歲。對於此判決雙方均未上訴。

此後,胡女士分別於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要求將撫養費調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胡某20週歲,楊先生認可並出具了承諾書

然而事情並未至此結束,2014年6月5日,胡女士又以胡某的名義起訴至法院,稱楊先生自2014年2月起未再付撫養費,要求楊先生支付自2014年2月起每月撫養費2萬元至胡某20週歲止。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請求,於2014年7月做出判決。

“私生子女”的撫養費會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胡女士和女兒胡某三番四次找到楊先生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行為激怒了楊先生的配偶秦女士,她認為之前的判決嚴重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她和她與楊先生的婚生女兒小楊的合法權益,於是將楊先生和胡某告上法庭,以第三人訴訟的形式請求法院判決撤銷2014年的判決。

我們先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一審法院認為:

楊先生應給付的撫養費實際是與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而且並無證據證明秦女士準允楊先生與胡女士關於胡某撫養費的承諾。因此,認為之前的判決損害秦女士的民事權益,判決撤銷原先的判決。

胡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則判決:駁回秦女士請求撤銷原判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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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會感到很奇怪,為什麼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最終判決背道而馳呢?我們來一起分析一下。

其實本案的爭點只有一個,就是秦女士對撤銷原判決的請求權能否成立?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兩點來看:

第一,從先前生效的判決中可以看到,在胡女士2010年4月和10月分別要求調整撫養費金額時,楊先生在兩份承諾中均表明“如果以後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壓力上法庭)等產生關於此事的法律糾紛,本人請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願判決。”因此,法院於2014年作出的判決內容並無不當。

“私生子女”的撫養費會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第二,對於上述撫養費費用及期限是否侵犯了秦女士的和楊先生夫妻共同財產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不能因為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支付的撫養費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私生子女”的撫養費會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本案中,雖然楊先生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確實高於一般標準,但是在父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都應該為子女提供較好的生活、學習條件。楊先生承諾支付的撫養費金額始終在其個人收入可承受的範圍之內,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查明楊先生這幾年收入穩中有升,因此也不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所以,二審法院最終判定楊先生支付給胡某撫養費的行為並未侵犯其與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無論父母輩有怎樣的恩怨情仇,孩子都是無辜的,既然選擇讓孩子出生,就要對其盡到最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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