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發病請假回家48小時內死亡 不被認定工傷

職工上班發病請假回家48小時內死亡 不被認定工傷

職工上班發病請假回家48小時內死亡 不被認定工傷

次日早晨6點左右,孫小妹做完早飯後,發覺張翼得還沒起床,仔細查看沒反應,趕緊撥打急救中心120電話,6點40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醫護人員檢查後,告知張翼得已經死亡。

2014年5月29日,孫小妹就張翼得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廳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省人力社保廳受理後,於2014年8月8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送達給孫小妹。

孫小妹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河北省人民政府於2014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孫小妹不服,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書並責令重新認定。

一審法院:張翼得並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不能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該項規定了認定視同工傷的兩種情形。

本案張翼得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並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張翼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請假回家休息,後被發現死亡,雖然其從身體不適請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發現死亡在48小時之內,但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

故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孫小妹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於2015年2月27日作出判決,維持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孫小妹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中,張翼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覺身體不適,請假後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發現死亡。上述情形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也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直接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因此張翼得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理據充分,應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申請再審:疾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雖然在家死亡,但與工作期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存在連續性和因果關係,怎麼不能認定為工傷?

孫小妹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不清。張翼得的突發疾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病情惡化導致死亡與其2014年4月27日在工作期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存在連續性和因果關係。

一、二審法院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理解有誤,適用法律的前提錯誤,得出的結論必然錯誤。

最高法院:在回家之後死亡的,不屬視同工傷的適用範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本案中,張翼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後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後果值得同情,但並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於法有據。

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並無不當。至於再審申請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與其下發的冀勞社辦[2006]137號文件相矛盾的問題,該文件僅為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故該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孫小妹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孫小妹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當事人系化名)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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