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把信訪納入法治軌道——常德市信訪局主要負責人談“信訪法治化建設”

答:常德開展信訪法治化建設,是中央和省裡的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群眾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這一重大決策部署,明確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方向,關鍵是走法治化之路。

全面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是貫徹依法治國、治省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市的具體體現,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舉措,是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常德迎難而上,先人一步,把信訪納入法治軌道,最大限度解決矛盾、定紛止爭,避免衝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答:第一,以法治思維引領信訪工作制度改革。信訪工作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有益補充,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攻克信訪工作制度改革難點需要法治破題,檢驗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效需要法治衡量。第二,以法治方式解決矛盾和問題。信訪工作是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只有在法治軌道上運用法治方式,建立法律政策與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動,才能充分發揮好職能作用,依法維護好群眾合法權益。第三,以法治意識引導群眾表達訴求。訴求表達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意識和法治意識的統一反映在信訪工作領域,就是群眾通過信訪方式表達訴求,必須在法治軌道上、法制框架內、法定渠道中進行。第四,以法治建設適應信訪工作新格局。

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需要密織法律之網,強化法治之力,充分依靠健全完善的信訪法律制度體系。必須在信訪工作中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明確信訪工作職能定位,全面推進“陽光信訪”,解決職責不清、辦理不透明、效率不高等問題,形成與時代特徵、法治要求、群眾期待同頻共振的信訪工作新格局。

答:所謂“雙向規範”是指規範有權處理機關信訪事項辦理、規範信訪人行為,今年我們出臺了《信訪法治化建設年活動方案》《信訪法治化宣傳月活動方案》《關於規範有權處理機關信訪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等文件。最大亮點是建立和完善了十項工作機制,讓壓力和責任傳導到有權處理機關,使有權處理機關操作更加規範,以提升信訪工作效能,避免程序“空轉”。

答:去年開始,常德開展“無上訪村(社區)”建設活動,其目的是夯實信訪基礎工作,壓實基層責任,提升基層黨委、政府化解信訪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壓實基層黨委、政府的責任,是“屬地責任”的具體要求;規範有權處理機關信訪事項辦理,是壓實職能部門工作責任的舉措,實現誰主管、誰負責。信訪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處理過程相當複雜,只有依法辦事,才能整合各方力量,從制度上、方法上、根子上解決問題,大幅減少重複上訪,防止各類社會資源的浪費。

答:打好信訪重點領域、重點群體、重點問題、重點人員的化解攻堅戰,是我們簡稱的“四大攻堅”,更是今年我市信訪工作的一個專項行動。我們希望,用好法治化這個“把頭”,利用建設“無上訪村(社區)”和“規範有權處理機關信訪事項辦理”這兩條“力臂”,化存量、控增量、防變量、減總量,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

答:根據《信訪條例》和《信訪工作責任制追究辦法》,有權處理機關就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組織,包括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單位及其有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實行。

我市規範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辦理信訪事項,主要從以下十個方面的制度建立上著力:一是責任落實機制,明確有權處理機關的責任,解決有單位管、有人辦、有人負責的問題;二是甄別導入機制,明確依法辦理途徑,解決入口分流的問題;三是規範辦理機制,明確信訪事項辦理程序,解決辦理規範的問題;四是源頭防控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和化解信訪問題,解決信訪增量和上行的問題;五是協商會商機制,對涉及多部門和人、事、地分離的信訪事項,發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解決管理和責任權限爭議的問題;六是依法糾錯機制,明確信訪人對程序和事體處理不服的,予以信訪、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申訴,解決有錯必糾、依法糾錯的問題;七是考核評價機制,對有權處理機關辦理信訪事項進行監督和考核,提高工作效能,確保工作落實、任務完成,解決有權處理機關依法履職問題;八是秩序維護機制,從暢通信訪渠道、加強信用管理、處理違法行為方面,確保正常的信訪秩序和機關工作秩序,解決信訪環境和生態優化問題;九是運行保障機制,從營造法治環境、加強工作保障方面,保障正常運行所需的工作條件和環境,解決有權處理機關工作正常運行問題;十是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責任追究的範圍、原則、辦法,確保責任落實、依法作為,解決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的懲戒問題。

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違法信訪行為是指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擾亂信訪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以及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應重點追究違法信訪法律責任的行為有:一是信訪人以靜坐、堵門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聚眾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機關工作秩序,不聽制止、拒不解散、拒不服從強制帶離,致使國家機關不能正常工作的;二是信訪人在北京重點地區,在重大節慶活動、會議期間在舉辦地非法聚集、滯留或者採用其他方式違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不聽制止、拒不解散、拒不服從強制帶離的;三是信訪人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秩序,不聽制止、抗拒和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群眾圍觀,導致車次、輪渡、航班延誤等擾亂公共秩序的;四是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威脅、侮辱、誹謗、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五是信訪人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六是信訪人以靜坐或者採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不聽制止、拒不解散、拒不服從強制帶離,造成交通堵塞的;七是信訪人被接待或者告知完畢後滯留信訪接待場所,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在非信訪接待時間滯留信訪接待場所時間較長的,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時間較長的;八是信訪人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在國家機關或者信訪接待場所等公共場所自傷、自殘、自殺或者實施爆炸、行兇等極端行為的;九是引發特大規模集體到省上訪、較大規模集體進京上訪,或者個人連續多次到省、進京違法上訪的;十是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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