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湖魚館“案中案”

微山湖鱼馆“案中案”

此前在與微山湖實業的官司中一直欠債不還的凱旋公司,卻被法院裁定在另一起官司中替敗訴的微山湖實業還了錢。它以此為由申請將其已被抵給微山湖實業的房產執行迴轉,但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兩個“微山湖魚館”

凱旋公司能撬動最高檢的民事抗訴程序,背後的情況有點複雜。

在2005年與歷下工行進行不良貸款債權轉讓交易中,程平曾用過微山湖實業和微山湖魚館兩個公司名稱——競拍時用微山湖魚館,籤轉讓合同時用微山湖實業,起訴時用的又是微山湖魚館。

程平前後成立過兩個微山湖魚館公司。除了2005年1月13日更名為微山湖實業的老微山湖魚館公司外,2005年4月22日,程平還註冊了一個新微山湖魚館公司,該公司後來更名為中勝公司。

但凱旋公司認為,程平新成立一家微山館魚館的目的是欺詐。並以原告存訴訟主體問題為由不斷申訴,其主張是新微山湖魚館從歷下工行獲得了債權,起訴凱旋公司的微山湖魚館指的是老微山湖魚館即微山湖實業,故其訴訟主體不適格。

程平否認自己存在欺詐動機。對於為何不以微山湖實業的名義起訴凱旋公司,他如此解釋:當初歷下工行發給凱旋公司的債權轉讓通知書寫的是微山湖魚館,律師認為起訴時應與其一致,於是就用微山湖魚館的公司名稱起訴。

但實際上,因為此時老微山湖魚館已經不存在,該微山湖魚館被凱旋公司主張是新微山湖魚館。

在濟南中院第一次再審判決中,僅認為上述問題是名稱錯誤;微山湖魚館應以微山湖實業的名義參與債權拍賣,作為起訴歷下工行的原告,也應改為微山湖實業。山東高院對此予以維持。

但最高檢抗訴書支持了凱旋公司的主張,認為程平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時主觀存在惡意欺詐:參加競拍的微山湖魚館公司指的是新微山湖魚館公司,程平故意讓未參加競拍的微山湖實業代替新微山湖魚館公司與歷下工行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然後由微山湖實業來主張合同權利,向凱旋公司清收債權,由新微山湖魚館公司(即中勝公司)承擔轉讓款給歷下工行的義務,以此逃避支付剩餘的1200萬元。

2011年11月30日,程平將中勝公司註銷。其債權債務由微山湖實業公司承繼。

根據被最高法維持的山東高院第二份再審判決書,仍然認定是微山湖實業(即老微山湖魚館)從歷下工行取得債權,起訴凱旋公司的微山湖魚館同樣指的是微山湖實業。其相關表述是:微山湖實業是依據其與歷下工行簽訂的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歷下工行向凱旋公司所發出的通知中所提山東微山湖魚館有限公司,指的是微山湖實業的前身。本案的債權轉讓符合合同法有關規定,凱旋公司應向微山湖實業履行還款義務。況且,本院二審中,中勝公司已被註銷登記,債權債務由微山湖實業公司承繼,凱旋公司再以主體問題進行抗辯已無實際意義。

奇怪的“案中案”

在檢察機關抗訴前,濟南中院還於2007年10月30日作出一份案號為(2007)濟民二初字第43號的判決書(以下簡稱“43號判決書”)。

原來,在與凱旋公司打官司時,微山湖實業因沒有交購買不良貸款債權的另外1200萬元,被歷下工行起訴,同時被起訴的還有中勝公司。

43號判決書的判決結果頗讓人費解:微山湖實業承認欠錢,中勝公司否認欠錢,但法院判中勝公司向歷下工行還錢。

判決書中寫到,微山湖實業與中勝公司均主張500萬元的拍賣保證金是中勝公司所付。但程平予以堅決否認有這樣的主張。他的證據是,500萬元保證金的銀行轉帳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那時新微山湖魚館公司還沒成立,不可能向歷下工行打款。

不過,這份生效判決卻在微山湖實業與凱旋公司的官司中發揮了作用。

由於該份判決書認定應向歷下銀行還錢的是中勝公司,而濟南中院此前在微山湖魚館訴凱旋公司一案中認定應該還錢的是微山湖實業。一筆債權不可能出現兩個債主,故凱旋公司對於微山湖實業訴訟主體不適格的主張被抗訴的檢察機關採納。此外,中勝公司經法院調查是一家“皮包公司”,似乎也可以支持最高檢抗訴書中認為程平存在“惡意欺詐”的分析。

不過,對於誰是歷山工行不良貸款債權受讓人的問題,43號判決書與被最高法維持的山東高院第二次再審判決書相矛盾:濟南中院的43號判決書認為是中勝公司,山東高院的判決認為是微山湖實業。

在濟南中院對43號判決書的執行過程中,還出現一件奇事:根據相關法律文書的描述,歷下工行對山東師範大學科技開發中心的那筆債權先後賣了兩次——最初是賣給微山湖實業,又於2005年12月31日賣給山東煙臺瑞豐公司,後者又經過兩次轉賣,於2012年3月3日到了山東富而通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而通公司”)手中。

而歷山工行的起訴是在2007年。也就是說,它在將涉案債權第二次轉讓之後,又以債權人身份起訴了微山湖實業和中勝公司。

43號判決書生效後,經過濟南中院的一番裁定,其執行最後變成由凱旋公司代微山湖實業向最終受讓歷下工行債權的富而通公司還錢。

程平認為,凱旋公司與富而通公司是關聯公司。凱旋公司的錢等於還給了自己。對於凱旋公司與富而通公司存在關聯的說法,劉青洋並未直接否認。而是強調這是兩家不同公司,“你微山湖可以買銀行的債權,富而通為什麼不能買銀行的債權?”

工商註冊資料顯示,作為凱旋公司總經理的劉青洋,還是富而通公司的法人代表。

根據濟南中院的裁定書,2012年3月,在與微山湖實業的官司中一直欠債不還的凱旋公司,在其“債主”變成富而通之後,短短4天就把2090萬餘元欠款還清。

凱旋公司認為,既然它已替微山湖實業還了錢,就不能再執行房子,於是向法院申請將房子“執行迴轉”:請求撤銷泰安中院14-3民事裁定書,將涉案房產執行迴轉到凱旋公司名下。

“只要泰安中院依據法律條文向濟南市房管局裁定協助恢復被執行人凱旋公司名下房產登記,即可完成執行終結。”凱旋公司在一份執行迴轉申請書中稱。

126-2裁定書駁回了凱旋公司的上述申請,理由是:由於涉案房產被法院裁定“以房抵債”在先,而且已經全部還清欠款,凱旋公司沒必要再替微山湖實業還債。對於後來多還了的錢,可另行處理。

劉青洋認為,不論如何,官司打到現在,事實是程平只付了500萬元,卻得到價值上億元的房產。而凱旋公司所有債務都還完了,卻拿不回房子。他認為這是法院不作為導致的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濟南中院為了執行歷下工行訴微山湖實業一案,又一次將涉案房產查封,並再度啟動拍賣程序。只不過,這次被執行人變成了微山湖實業,此時其尚未真正取得該房產。

後來,經微山湖實業不斷提出異議和申請複議,濟南中院最終作出裁定,認定凱旋公司已替微山湖實業償還了債務,歷下工行告微山湖實業一案依法終結執行。這表明房產仍歸微山湖實業所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