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堂」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廉政教堂」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廉政教堂」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但我县个别党员干部违规管理和处置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本期课堂,选取一些违规处置农村“三资”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刻汲取教训,时刻把党章党纪放在心上,将之作为自己做人行事的准则,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典型案例】

一、新福镇塔竹村委干部林京德违规将集体资产据为己有的问题。2012年至2017年4月,林京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配套给大平村人饮工程的柴油机私自安装在自己家的拖拉机上使用。2017年6月,林京德受到警告处分。

二、马山乡六壮村委干部宁秋桂违规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的问题。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宁秋桂在管理村委财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加大开支入账的方式贪污村委清洁乡村环卫补助经费2万多元,供个人使用。2017年12月,宁秋桂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校椅镇榃桥村委干部玉杰精违规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的问题。玉杰精利用村财务管理混乱之机,分别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将由其代领的村委会办公经费4千多元,非法占为己有。2017年10月,玉杰精受到警告处分。

四、云表镇邓圩村委违规处置集体资产及发放个人津补贴的问题。2013年和2017年,邓圩村委会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违规将本村集体所有的两宗地块有偿转让给他人,违规给村委干部刘在文、胡光明、陆秋春、陆宏观、何光志、何奕峰等人发放补贴66000元。2017年12月,刘在文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胡光明、陆秋春、陆宏观、何光志、何奕峰分别受到警告处分。

「廉政教堂」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点评分析】

上述几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了我县个别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把纪律规矩当成软约束。非法处置集体资产不走程序“暗箱操作”,把集体的资产资金变成个人私有财产,违规发放个人津补贴,认为集体资产闲置不如拿来自己用,不把纪律当回事,这背后,一方面是私心贪欲的驱使,另一方面是侥幸心理在作祟。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既有现金的,又有实物财产的,还有资源性质的;既有可移动产,又有不动产;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还有筹资、捐资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多样性,加之个别村财务人员素质低,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带来监管难度较大。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大针对农村“三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培训,共同做好村干部岗位违纪防控工作,充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利益。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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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答疑】

■ 基层搞公益建设可以向群众筹资筹劳吗?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还不富裕,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还不能完全做到全部由政府投资。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农村基层利用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式,发挥群众的集体力量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是允许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做到群众满意就办,不满意就不办。当前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农村基层,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抓住农民对“一事一议”政策规定不了解、不清楚的机会,把不该列入“一事一议”范畴的项目也纳入“一事一议”范围,使“一事一议”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借口,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群关系,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对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应当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 单位配发的电脑可以拿回家给亲属用吗?

单位配发的电脑是用于办公的公物,任何人不得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关于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在现实中,有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理由在本单位、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长期“借用”小轿车、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电脑等公物归个人使用。有的不写借条,有的写借条不写归还日期,有的调离原单位后仍不归还。有些公物被借用的单位,则采取不入固定资产账的办法,使出借的公物“体外循环”。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还将占用的公物给家人或借给朋友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纪律追究。

【以史为鉴】

灭官烛看家书

据宋周紫芝《竹坡诗话》记载:北宋时期有位州官,为人极其廉洁。一天晚上,有人从京城送来一封上司的来信。他猜想这肯定是朝廷有什么重要指示,立刻命令公差点上蜡烛阅读。谁知读了一半,他又命令把官家的蜡烛吹灭,把自己买来的蜡烛点上,继续往下看。公差很纳闷,难道官家买的蜡烛不及他自己出钱买的亮吗?之后才明白,那封信有小半是关于他留在京城家属的状况,他认为这是私事,不能点官家的蜡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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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发布

审核:黄庆旺

黄万斌

终审:叶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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