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法院公佈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多名毒販被判無期

據瞭解,自去年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受理一審毒品犯罪案件89件154人,其中2017年受理58件103人,同比分別增長11.5%、47.1%;今年上半年受理31件51人,同比分別增長14.8%、8.5%。審結犯罪類型涉及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等。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7人,五年以上重刑率39.4%,較前五年提升了5.7個百分點。從被告人身份看,無業人員54人,佔比57.4%;農民21人,佔比22.3%;工人、職員12人,佔比12.8%;私營企業主7人,佔比7.5%。無業人員、職員、私營企業主佔比有所增加,農民佔比有所下降。從犯罪時年齡及性別看,26~45歲67人,佔比71.2%;46~60歲15人,佔比16%;18~25歲9人,佔比9.6%;60歲以上3人,佔比3.2%;無未成年人。主要為中青年人,老年人有所增多。女性18人,佔比19.1%,較前五年增加了7個百分點。從受教育程度看,初中60人,佔比63.8%;小學、文盲13人,佔比14.9%;高中20人,佔比21.3%。以初中學歷為主。有前科及累犯情節的24人,佔比25.5%,較前五年增加了14.5個百分點。

從去年以來的審判情況看,當前我市毒品犯罪案件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涉毒案件持續增長,單案毒品數量激增;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增長迅猛;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犯罪顯露鋒頭。犯罪方式更加隱蔽,犯罪手段向信息化、物流化發展,案件辦理難度大;毒品來源地更加廣泛,毒品進價不斷走低,進、售價差大,進一步催生了毒品販運;毒品類型更加集中,涉毒區域、犯罪人員群體繼續蔓延;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罪得到有效遏制。

下一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進一步加大對毒品犯罪的綜合治理,拓展禁毒宣傳教育的廣度和深度,調動和發揮群眾在禁毒戰爭中的力量,讓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禁毒工作中來,形成全民反對毒品的局面。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六人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李奇、董克中為了生產製毒物品羥亞胺租賃河口區孤島鎮老垃圾場附近的一處院落作為廠房,對外稱匯豐農業公司,謊稱生產三唑酮。

自2016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黃約兵組織人員、建設廠房、購進製毒設備、組建制毒生產車間,並於同年9月份開始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羥亞胺。其中,被告人李奇總體負責,出資並聯系被告人劉永海、徐國全參與;被告人董克中協調處理廠房、水電等關係;被告人黃約兵擔任技術員,聯繫張向陽等人安裝反應釜,並聯系、指揮何明星、李學鋒等人在車間裡進行製毒物品鄰氯苯基環戊酮、羥亞胺的生產,並與被告人李奇一起負責購買製毒原料鹽酸和甲苯;被告人劉永海在明知生產製毒物品的情況下負責羥亞胺的封裝、運送,並協助他人工作;被告人徐國全在明知生產製毒物品的情況下負責生產原材料的運送,產品羥亞胺的封裝、保管、運輸,並全面負責後勤工作。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還以高額佣金聘請身有殘疾的被告人葉士昌對外稱廠長,簽訂協議但不負責具體事項,為其犯罪作掩護。同年10月9日,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民警從匯豐農業公司查扣淡黃色液體540.47千克(經檢,含有鄰氯苯基環戊酮成分),透明液體19924千克(經檢,含有甲苯成分),液體19460千克(經檢,含有氫離子和氯離子,為鹽酸),上述液體均為製毒原料。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奇、黃約兵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製毒物品鄰氯苯基環戊酮,情節特別嚴重,非法買賣製毒物品鹽酸、甲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告人董克中、劉永海、徐國全、葉士昌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製毒物品鄰氯苯基環戊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黃約兵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劉永海、徐國全、葉士昌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遂依法以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李奇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以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董克中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以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黃約兵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九萬元;以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永海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六萬元;以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徐國全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六萬元;以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葉士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宣判後,六被告人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案例二:五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田小安通過李濤濤購進冰毒,後由李濤濤與人駕車運至山東省交給田小安進行販賣。其中,賣給張天峰300克、郭瑞鑫100克、林曉成4克。被告人張天峰將購進的冰毒向張軍等人販賣。

2016年3月中下旬,田小安通過李濤濤購進冰毒400克,後連同另有的冰毒、麻古打包後通過客車託運寄遞給被告人張天峰。3月24日凌晨,張天峰在山東省濟青高速淄博收費站接貨時被現場抓獲,查獲冰毒528.85克、麻古1.68克(經鑑定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3月底,田小安從上線曾永鋒處購進冰毒。3月29日,田小安被抓獲,其主動帶領偵查機關查扣曾永鋒置於湖北省潛江市福康賓館的冰毒495.16克(經鑑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後田小安協助偵查機關將曾永鋒抓獲。

2016年春節前至3月間,被告人張長明向車賓、王鏡涵、李繼娟等人販賣冰毒牟利。同年3月30日,偵查機關抓獲張長明時查扣白色晶體3袋共61.11克,經鑑定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年夏天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侯林海向王亮、高廣偉等人多次販賣冰毒,並多次通過劉燕平向下線交付冰毒。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田小安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429.69克,數量大,次數多,社會危害大,罪行嚴重,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不足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濤濤系從犯。被告人張天峰涉案毒品數量大部分系未遂。被告人張長明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被告人張長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遂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田小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李濤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天峰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長明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侯林海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李濤濤、張長明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案例三、四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l6年10月初,劉易飛與王聰聰駕駛“眾泰牌”汽車(車號:豫P2883K)攜帶甲基苯丙胺(冰毒)自河南省鄲城縣運至山東省東營市,販賣給安達190克;

2016年10月19日,劉易飛與王聰聰駕駛“別克牌”汽車(車號:滬C265V1)攜帶甲基苯丙胺自河南省鄲城縣運至山東省東營市販賣。其中,販賣給安達280克、販賣給孫超160克、販賣給馬麗娜35克。因安達稱上次交易的毒品質量不好,劉易飛另補給安達170克;

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安達將購買的甲基苯丙胺向張鑫(另案處理)、隋帥帥(已判刑)等人販賣。

2016年10月,被告人高楠明知孫超販賣甲基苯丙胺,仍先後三次為其運送,共計1.5克。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易飛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非法自河南鄲城往山東東營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馬麗娜應被告人劉易飛之託,居間介紹向被告人安達、孫超販賣毒品,並提供自己銀行卡用於毒資交易和在部分犯罪中參與稱量分裝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安達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買進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高楠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多次幫助運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易飛起意販毒、聯繫毒源、運輸送毒,系主犯。被告人馬麗娜居間介紹、提供自己銀行卡並在部分犯罪中參與稱量分裝,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和販賣交易的獲利者,地位和作用相對於劉易飛較輕,系從犯。被告人安達向劉易飛約購的200克毒品尚未接收即被繳獲,為犯罪未遂。被告人高楠多次幫助他人販毒而運送毒品,系情節嚴重,鑑於其地位和作用較輕,系從犯。被告人劉易飛、馬麗娜、高楠到案後認罪態度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易飛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遂依法撤銷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6)豫1625刑初255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人劉易飛犯交通肇事罪的緩刑部分,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易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與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麗娜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安達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高楠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宣判後,四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1日21時許,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民警根據線索到東營市東營區某小區一居室對涉毒人員進行抓獲。民警敲門並表明身份後,居住在該居室內的被告人劉珍通過窗戶往外扔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二包,均被守候在樓下民警及時提取,分別淨重18.92克、2.99克。被告人劉珍開門後,技術員對其住處進行勘查,從臥室內搜獲甲基苯丙胺兩包,分別淨重1.79克、0.88克。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珍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24.58克,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劉珍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劉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服判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份至8月份期間,被告人安明昌多次在其河口區河口街道辦事處西五村的住處容留張海峰、李磊、劉海、吳濤、楊國風、王鵬飛吸食毒品。2017年8月24日公安人員在被告人安明昌住處將被告人安明昌、李磊、張海峰、劉海抓獲。被告人安明昌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其容留楊國風、王鵬飛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安明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之後又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其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安明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安明昌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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