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需要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世界範圍內反腐敗工作人員(監察人員)的任職條件

截止目前,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建立起了與該國國情或實際情況相對應的反腐敗制度(真正發揮作用的主要集中在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其中,建立監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大約有170餘個,同時,這些國家還於1978年組成了世界性的非政府組織“國際監察組織”(簡稱IOI)。當然,各國監察組織架構各有不同,無論是北歐議會,還是英法協調等不同模式,也不論是具有完全政府組織形態的機構,還是獨立監察官等,在西方國家,監察權已經被看做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後的第四種權力,各國監察機構不論是發揮反腐敗職能,亦或審計、保障人權職能,均要求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這是擔任監察人員最基本的一項條件。

部分國家地區的監察官任職資格要求:

國家或地區任 職 要 求
1
阿爾巴尼亞具有人權、自由、法律領域豐富的知識和經歷,以及傑出的專業技能和道德素質。
2歐盟滿足各國對最高司法官員的資格要求等。
3瑞典通常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
4羅馬尼亞與憲法法院法官的資格有相同的要求,並至少有18年的法律實務或學術活動經驗。
5厄瓜多爾擔任職業律師或大學法學教授或相關領域任職10年以上。
6加納具有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任職資格
7納米比亞法官或者具有從事法律活動的法律資格。
8南非法院或者獲得律師資格累積執業10年以上。
9菲律賓律師協會成員或擔任法官,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年以上。
10香港地區具有相當於法官的任職資格。
11澳門地區具有相當於法官的任職資格。

由此可見,國外作為國家反腐敗一環的監察機構中,其監察官或監察人員的任職與司法機構法官、檢察官等的任職同樣嚴格。不論是西方發達國家,還是其它欠發達國家,其監察機構享有與司法機關同等的地位,能夠擔任監察官是一種社會榮譽,並受公眾尊敬。

此外,很多國家中,不論是專門的反腐敗機構,還是檢察機關(檢察官)承擔反腐敗職能,反腐敗機構的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是必須的,且必須通過本國相應的法律資格考試,具有相應的法律工作經驗或法學專業背景。以美國為例,其在機構設置方面既設置了檢察官,還設置了監察官(監察長制度),任職都是相當嚴苛的。此外,香港廉政公署主要人員的任職,特別是調查崗負責人,一般也是從法官、檢控官中選任。由此可見,世界各國反腐敗機構為保證反腐敗法律得到真正的落實,其工作人員均要求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和法學背景,這是反腐敗工作人員得以正常履職的基礎要求。

二、我國監察體制改革中對監察委員會的定位

中央基本明確了監察委員會是我國的專職反腐敗機構,履行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監督執法權。因此,監察體制改革中,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是以貫徹執行國家各類相關的反腐敗法律和法規為核心開展的,並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對相關法律規定等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對於監督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腐敗等問題的,依法履行調查和處置職責,對於涉嫌腐敗犯罪(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因此,從監察體制改革的目的和監察委員會的定位來看,其權限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是有所區別且互為補充的,即:依規治黨與依法反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由內而外全程治理腐敗的體系,實現反腐敗職能的整合高效,以及全程順暢。這從省部級幹部的查辦可以看出,重特大腐敗案件如不集中力量辦理,是很難有所成就的,腐敗利益鏈盤根錯節,有時往往依靠單個機關部門是很難撼動的。監察委員會作為法治反腐需求下誕生的機構,其涉及的法律,牽涉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個領域,往往還關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力,因此,對監察人員高要求是對法治的落實和負責,所以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律知識素養,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最為重要的權利不被任意侵害,且使法治所依憑的程序正義貫徹始終。

三、監察體制改革對監察人員素養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全文(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也是中辦國辦發的文)。之後,各項改革準備工作都在逐步的進行之中,司法考試製度確定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從事律師、公證員職業必須參加司法考試,而上述《意見》進一步明確:涉及到公民、法人權利義務的保護和克減、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從業人員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範圍內,就是範圍有所擴大了。這也有利於法律工作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也會促進立法、司法、執法工作隊伍,以及相關法律職業人員的交流機制的形成。

近日,司法部舉行新聞發佈會,會上介紹說,2017年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工作及相關政策可以概括為“三不變、兩調整、一試點”(具體內容網上很多,這裡就不在再贅述)。由此可見,統一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改革也將逐漸進入快車道。

由於監察委員會作為我國政治體系中的一極權力機關,與法、檢是平行關係,且從事監督執法工作,因此,其工作人員如果從事相關法律工作,要求應當不低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等的職業要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特別是可能設立的監察官職位,要求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是基本的任職條件之一,這也與上述中央《意見》中的目的一致。

此外,監察委員會開展反腐敗和執法監督工作時,要涉及到多種法律,如何更好的理解、執行、運用法律,這是對監察人員的基本要求,一定的法律素養是必不可少的,至少應當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這些專業群體具有同等的職業素養要求,才有利於監督執法工作的開展。

而且,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預防部門整體轉隸到監察委員會,檢察人員轉隸前從事法律工作要求之一就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這也是世界性的要求和趨勢。因此,開展法治反腐,本身就是對打擊腐敗的程序和實體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機構定位與人員素質要求是正向關係,應是強強結合,因此,對於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取得統一國家法律資格證書這一要求不宜取消,因為人員素質的高低關係改革目標的事項,以及反腐權威的樹立。

今年3月,北京在監察體制改革中提出“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由此可見,高素質的監察隊伍是監察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監察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反腐敗工作的專業專責專職。反腐敗工作若要向縱深發展,就必須建立起一支專業和受到公認的監察隊伍。借鑑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的成果,以監察官責任制為核心構建起監察官體系,實現監察隊伍精英化,這也符合世界監察制度發展的潮流。因此,監察委員會要求監督執法人員通過司法考試,既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這關係到監察權運用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此外,也有利於我國監察委員會履行反腐敗職能中,與國外相關國家地區和機構更好的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取得統一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作為從事相關監察工作的想法

監察人員的職業能力和操守是監察權威性和公信力實現的基礎之一,專職反腐敗機構本身的提法也是對監察人員專業化和職業化的較高要求。對此,有必要對監察人員(前提是建立監察官序列)的任職資格設定一定的門欄,即:相關領域的准入資格考試,通過相關職業能力考試並取得相應資質,才有資格和機會在綜合考察和評定後被選拔為國家監察官。

這也符合社會公眾對該機構未來發揮反腐敗核心作用和體現出高專業化的心裡期待,就像我國香港、新加坡等的社會公眾對本地反腐敗組織的認可和期待一樣。

考慮到現實可能性,監察委員會對國家監察人員的職業資格要求,應與對司法人員的職業要求一樣,成為國家監察官,參加統一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應是必備的條件之一。考慮到監察委員會內部崗位的多樣性,不可能所有人都成為監察官,因此,監察官應屬於反腐監督執法精英,有較高的法律素養也是應該的。對於其他專業監察人員,則應採取相對應的任職措施。

例如,國外監察機構一般包括調查、審計、保障、技術、審查等一些列子系統,不同的部門、崗位對其人員都具有不同任職資格要求和待遇保障。因此,可以結合實際,對監察委員會內部不同部門的人員提出不同的職業和能力要求,根據人員個體情況安排相適應的崗位,從而實現整體的專業化。特別是對於要成為國家監察官的,如從事監察執法監督以及腐敗犯罪調查工作的,通過統一國家法律資格考試應是必備條件之一;如從事審計、財務、金融等相關工作的,應當先行通過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考試等;如從事技術、鑑定、勘驗等工作的,應當先行通過該領域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實績。在先行通過相關職業資格考試的基礎上,統一設置以考察職業素養、道德操守等為主的監察官任職資格考試,這種考試難度和專業性不必如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資格考試一般,如此,才有利於實現監察官隊伍組成的高素質、專業化和多元化。也能滿足監察委員會內對不同專業的需求,同時整體提高監察隊伍職業素能。

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已步入正軌,全面推開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是不論什麼階段,人的專業能力素質永遠是第一位的。同時,要求監察隊伍素能一步到位在改革初期並不現實,而應是以穩妥過渡為主,既要考慮監察隊伍原有人員構成和工作現狀,也要兼顧未來夯實開展專業化反腐工作的基礎。所以,應在突出能力和職業操守基礎上,對老人和新人做出符合各自特點和訴求的安排,可以考慮確定一個明確合理的過渡期,比如類似司法體制改革中員額制改革的過渡期。應當相信,未來監察隊伍將是以豐富經驗及高素質人員組成的專業化反腐敗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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