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普法丨“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識全在這裡……

热点普法丨“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全在这里……

热点普法丨“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全在这里……

最近#崔永元開撕范冰冰#這一話題,在網絡上廣泛討論。

近日又有文章指出,崔永元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並非范冰冰,並向受到牽連的范冰冰、徐帆、劉震雲女兒劉雨霖三位女性道歉。

但崔永元還透露,影視行業偷稅漏稅現象比大家想得嚴重得多,涉案金額遠超目前曝光金額的10倍以上。至於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並非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伙”,並透露該團伙涉及到此次《手機2》。

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

事件

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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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佈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並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後1000萬元。

5月29日,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范冰冰只在片場演出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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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崔永元則迅速回應稱沒有保護合同秘密義務,范冰冰是公眾人物,如不服,可以“出來走兩步”,對公眾“實話實說”。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鏟屎官說,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我家鏟屎官說,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老有人通知我家鏟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還直接點出“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並截圖《刑法》條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預期——將最後由法律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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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問題

1

明星該如何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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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收入來源多樣,就明星個人收入而言,需繳納的主要還是個人所得稅,明星如何繳納個稅要取決於收入類型。

明星納稅義務跟和普通人並沒有什麼不同,只要取得相應的收入,就要按照該收入類型繳納個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明星大概需要按以下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1、明星獲得國定收入或者簽約影視公司的股權激勵,跟公司普通員工一樣,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2、明星對外投資獲得的分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稅;

3、明星成立個人獨資性質的工作室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4、明星出書獲得的稿酬,按照“稿酬所得”繳納個稅;

5、明星肖像權獲得的收入,按照“特許權使用費”繳納個稅;

6、明星個人房產出租獲得的收入,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稅;

7、明星出售房產、股權獲得的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

繳納個稅;

8、明星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稅。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被劃分成11個收入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

其中,對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到45%的7檔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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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陰陽合同”是怎麼一回事?

這次崔永元“對撕”范冰冰的大小合同,應該是所謂的“陰陽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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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陽合同”用於備案,展示給外人看,顯示其合法合規,

“陰合同”用於真實履約,隱藏不可告人之目的或偷逃稅款

娛樂圈簽署“陰陽合同”的動力,可能不僅僅是為了隱藏收入而已,是否有其他意圖不去追究,但大小合同肯定會涉及稅款問題,這就是《稅收徵管法》及《刑法》規定的“採用非法手段,隱瞞收入的行為”。

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交易雙方的行為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稅罪,根據《刑法》規定有可能被判處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罰。

3

明星鉅額偷稅漏稅該當何罪?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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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最新

進展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徵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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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法學專家認為,如果稅務機關調查陰陽合同客觀存在且行為人涉嫌逃稅,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補繳並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

關注點一

“大小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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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關媒體採訪中,崔永元毫不諱言自己還有一抽屜這樣的“大小陰陽合同”。而據業內人士披露,“大小陰陽合同”在行業裡很普遍,對於明星逃稅問題,大家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那麼何謂“大小合同”?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這種現象?

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釋,“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同”: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施正文說,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企業和公民徵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稅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繳稅都是每個公民、企業應盡的義務。

關注點二

偷逃稅與合理避稅界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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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利用“大小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與合理避稅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施正文介紹,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比如國家產業引導對環保產品的減免稅行為,或者引進高科技產業地方所採取的稅收優惠行為等,都是合理避稅行為。合理避稅是合法的。

而偷逃稅是指納稅人採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是一種非法行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偷稅行為表述過於複雜,執法實踐中引起理解分歧。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做了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偷稅改為逃稅。

合理避稅和偷逃稅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合理避稅是合法的,而偷逃稅是對法律的無視,是主觀惡意逃避納稅義務,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

一是現金交易,不報稅,這種方式本質上是偷稅,但由於現金交易沒有記錄,稅務機關也難以找到證據,因此,實務中難以認定其為偷稅。

二是“陰陽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稅務機關看到的是小合同,轉賬記錄也是小數額,其餘數額均通過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銀行賬戶轉賬,稅務機關認定偷稅也很難。

三是通過設立公司,將個人收入轉入公司,由公司承擔個人與家庭的各種開支。嚴格來講,上述方式都是偷稅,都是違法行為,但由於實務中很難認定,往往作為避稅予以處理,僅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關注點三

如何區分一般違法與犯罪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說,明星等高收入群體利用“大小陰陽合同”的行為,其實是我國法律中認定的一種“逃稅”行為。逃稅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照稅法予以行政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的刑事立案標準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關注點四

是個案還是行業潛規則

蔡道通認為,如果最終被證實“陰陽合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行為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按照法律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蔡道通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蔡道通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關注點五

如何加強高收入人群稅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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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文認為,從此事件的社會影響來看,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個人所得稅本來就具有“收入越高、繳稅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但在普通工薪階層領著五六千元工資都依法納稅的情形下,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明星卻鉅額偷稅漏稅,這無疑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

對於高淨值人士來說,個人所得稅的收繳本來就嚴重依賴納稅人如實申報。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蔽性。當然,現實的困難並不意味著對高收入群體個稅繳納沒法監管,關鍵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構建起又嚴又全的法律稅務綜合體系。

施正文建議,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是現代互聯網、雲計算和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都將產生深遠影響。毋庸置疑,大數據給稅收徵管工作帶來了許多挑戰,但同時也為稅收徵管模式的轉型升級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對於稅收徵管而言,貫穿稅收徵管全過程的關鍵因素是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這也是改進和創新稅收徵管工作的重要生產力。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大數據來提升稅收相關數據採集能力以及數據分析和應用能力,有利於把政府和社會各部門蘊含的大數據優勢轉化為稅收治理優勢,進而構建旨在解決稅收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以稅收徵管大數據為基礎,通過採集、分析、利用涉稅信息,以數據信息比對為核心,人工處理與計算機處理相結合的風險導向型稅收徵管信息平臺。

以大數據為基礎的風險導向型稅收徵管系統,其核心在於“信息”,這也是信息化促進稅收徵管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關涉稅信息是稅收管理的關鍵,有利於破解稅收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難題,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徵收率,是全面提高稅收徵管工作水平的必然選擇。

翟繼光也建議,將各種收入信息和財產信息彙總至稅務機關的手中,如銀行交易記錄、股票交易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機動車登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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