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挪用公款打賞930萬,女主播們該退錢嗎?

粉絲“打賞”的本質更類似於贈與,並不是市場交易,倘若通過“打賞”就可以使違法所得不被收繳,更會帶來洗錢、職務侵佔等後患。

荒唐不經的“富二代”傳奇,最終化作“黃粱一夢”。

據報道,某地產公司的一名普通會計王某,實際的月收入只有2500元,卻在網上瘋狂迷戀上了直播打賞,為了滿足虛榮心,他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以“富二代”的形象在某平臺對各大主播進行打賞。其中打賞給鬥魚熱門主播馮某的禮物價值160萬元,給其他主播禮物770萬元,累計打賞930萬元。近日,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還所有侵佔被害公司的款項

為了直播“打賞”,竟把手伸向公款,最後被繩之以法,這是作奸犯科者理應受到的法律嚴懲。問題是,由他打賞給美女主播的那些鉅額錢款,還能追逃得回來嗎?

在一些美女主播看來,“打賞”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在網絡直播平臺上,她們或表演才藝,或與觀眾交流互動,粉絲的打賞,其實是對自己勞動的褒獎,也是個人價值的直接體現。更何況,打賞並沒有貼標籤,誰又知道,粉絲的打賞是“違法所得”呢?既然自己“矇在鼓裡”,就不應該受到連累。

會計挪用公款打賞930萬,女主播們該退錢嗎?

合法的收入,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通常來看,粉絲給主播的“打賞”,類似於民法上的贈與,主播再根據與平臺的協議,按照一定的比例,對這些“所得”進行分配,這也屬於《合同法》所允許的範圍。但是,“打賞”錢款也應“來路正當”。

根據《民法總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既然“錢物”來路不正,“打賞”合法性也就深受質疑。

另一個或許對主播有利的規範依據,便是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0條規定,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等應當依法追繳,但對於“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然而,該司法解釋針對的僅是詐騙刑事案件,而這起案件是職務侵佔案件,兩者不能混談套用。

會計挪用公款打賞930萬,女主播們該退錢嗎?

誠然,作為“準立法”的司法解釋,具有很高的制度效力,但並不能“法外立法”。為什麼在上述司法解釋中保護“善意取得”?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買受人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但粉絲“打賞”的本質,並不是市場交易,如果將“違法所得”的“豁免”範圍擴大化,更會帶來洗錢、職務侵佔等後患。因而,在我看來,對於打賞應嚴格根據《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打賞”亂象,此案並非個例,之前便有“女孩打賞主播130萬犯罪”等報道。從立法上看,規範“真空”確是亂象之源,在依法追繳違法所得的同時,用制度為打賞設立“天花板”、強化資金流向監管,才能少一些“荒誕劇”,也讓社會多一份安寧。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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