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半年人工流產2次導致不孕,把前男友告上法庭,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

汪貴顯

先說說未婚同居流產導致不孕能否索賠

印象中曾經就在網絡上看到過類似的案例,最終也是判令男方賠償女方損失。首先需要明確一點,對於未婚先孕流產導致不孕的情況,可以說系男女雙方各自自願的行為情況下,那麼男方本身對不孕的後果沒有過錯。但是不孕的後果確實與男方之間存在不可磨滅的因果關係,故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故而在男方對女方不孕確實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責令男方承擔部分責任,我個人認為無可厚非。

再說說未婚同居甚至未婚先孕

未婚同居這件事本沒有什麼,在現如今的時代當中這種現象很普遍,這也能夠理解。但是對於未婚先孕這件事來說,我個人認為女孩子的風險明顯高於男人,因為在未婚的狀態下,一旦懷孕大多數情況下,男人可能並沒有從心理上做好一名做父親的準備,故而可能最終也就是把孩子流掉處理,但是流產對女人的身體損傷自然不必多說。一旦兩人在感情當中出現變故,那麼可以說女人終究是最終的受害者。倘若因為多次流產導致不能懷孕的情況下,即使男方對女方進行賠償的情況下,那麼女方今後的婚姻生活必然也會困難重重,畢竟即使開始新的生活情況下,如何保證另一半不介意自己不孕這件事?

所以個人認為:女方在未婚的情況下,應當自愛,即使有性生活,也應當顧慮到個人的身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只有這樣才可能給自己多一份保障。

對於未婚先孕,你有什麼想法?


麋鹿說法

首先對這女孩子的情況表示同情。

這一場飛蛾撲火的戀愛,不顧一切,不管將來,粉身碎骨,在所不辭。

結果就是,女孩子兩次人流,導致不孕,女孩認為這是男友過錯所致,遂把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男友是否對她一如既往地好,不得而知,但就女孩把男友告上法庭來看,兩個人關係堪憂。

再說維權。女孩失去的是生育能力。她的身體受到了傷害。這種傷害與她男友有關無疑。問題是,她要維的什麼權?

她需要維的最大的權應該是生育能力,這不是法院能解決得了的。那麼,就是損害賠償權了。

令人失望的是,這方面案例有,但駁回起訴的多。就是說,法院可能會判決男方補償你一點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甚至有的還能要到精神損失費,但是,對失去生育能力這一人身損害的賠償,要想得到法院支持,不容易。

女孩子人流導致自身損害的情況太多,因為生育大出血而死的婦女也不少,特別是過去,剪個臍帶都能死人。因為用的是生鏽的剪刀,產婦得了破傷風。

但是,這些情況下,要得到男方家庭賠償,於法無據。

我很希望能有立法或司法實踐中,對女方懷孕受到損害的情況,能讓男方承擔一定的責任。由於天生的劣勢,就把這個後果全推給女方來承受,只能助長男方的囂張和不負責任。想要你就要,想走你 就走,始亂終棄,就是因為成本太低或者根本沒有成本,只需幾句甜言蜜語。

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苦口婆心地教育女孩、告誡女孩要自重,要自愛,要保護好自己,但是萬一呢?萬一出事了呢,男方吃幹抹淨一走了之,再找一個,繼續風花雪月。女孩這邊,人流的痛苦,不育的後果,再嫁的不易等等有可能影響女孩一生的苦難,就要女孩自己去承受,這不公平。

女孩當初和男方好,是因為男方承諾了的,他承諾給她一生,一輩子對她好,所以,她才死心踏地把自己交出去,不是嗎?

在譴責女孩不自重的同時,請你們想一想,男孩這種始亂終棄、不守承諾的行為,又是什麼?他們應該不應該為自己的背信棄約買單?

所以,我還是希望法院能判決男方對本題中女孩所受到的傷害,給予一定的賠償。

方式是,對女孩所受傷害的程度進行評估,責任5:5開,女方自負一半,男方賠償一半。

然否?歡迎留言討論。


潘衛霞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女方的請求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

(2)有損害後果嗎?有。根據題目內容,原告因為多次流產,已經失去了生育能力。這對於女方來說,就是最嚴懲的損害後果。這種後果應當構成的傷殘。至於是傷殘幾級,則需要通過司法鑑定才能確定。

(3)有因果關係嗎?未必。就是說,被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難以確定因果關係。因為,原告喪失生育能力的原因是流產,而不是雙方的肉體關係。

(4)有過錯嗎?沒有。如前所述,雙方發生肉體關係是你情我願的,誰主動誰被動這還說不準呢。既是每次都是被告主動,也不能因此認定被告存在過錯。

3、法院會判決原告勝訴嗎?根據一般司法實踐,法院可能會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是法院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本著“和諧”的原則所給出的一個判決結果。——法海一粟本人不贊成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補償責任。

在此,法海一粟提醒:性愛以風險,且愛且謹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看到這個案例,同樣作為一名女性,對這個女孩還是表示非常同情的,但是題目當中問這種情況下的勝訴可能性有多大,我覺得不太準確,因為一般這種案件最終的結果無非就是男方是否需要賠償,以及賠償數額多少的問題?所以這種案件原則上沒有絕對的勝訴敗訴,如果說判決男方賠償就算勝訴的話,那賠償金額如果非常少,對於女方來說也不算是勝利!

但是非常遺憾的是,一般像這種案件,法院能夠支持的範圍,最多也就是女方做人流手術所花費的相關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這些基礎費用,有些時候根據事情的嚴重程度,可能會適當的支持一些精神損失費,但是數額也不會太高。即便是賠償這些數額的情況下,法院也要考慮男女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看,比例進行承擔。



也許說到這很多人會覺得對女孩非常的不公平,女孩都受到了這麼嚴重的損失,難道還不應當嚴肅追究男方的責任法律責任嗎?

對於這件事情,如果我們說男方一點責任沒有,可能真的對女方就太不公平了。但是我們也可以反過來想一下,我們能不能說女方一點責任沒有呢?女方最大的責任就在於,對自己身體太不負責任!

雖然說女方懷孕與男方有直接的關係,也許是男方的甜言蜜語,讓女方放鬆了警惕,也許是女方對於男方愛的太深,讓自己放鬆了警惕。但是女方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能夠預知到,不採取任何措施的同居是有可能導致懷孕的,為什麼還要放任這件事情的發生呢?何況女方這次已經不是第一次做人流手術,之前已經有過一次,再已經有過一次人流的經歷之後,為什麼還要讓悲劇再次重演呢?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女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所以一般這種案例,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是不可能判決男方負100%的責任,而對女方進行100%的賠償的。就算法院要求男方負全責,這點賠償款也不足以彌補女方不孕的損失。所以作為女性而言,與其巴巴等著男方這點可憐的賠償款,到不如不要讓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在戀愛的過程當中,女孩子的風險明顯高於男人,在未婚的狀態下一旦懷孕,很多男人可能第一反應都是考慮自己是否願意讓女方生下這個孩子,因為很多男人可能還沒有做好當一名父親的準備,甚至沒有做好結婚的準備,所以有時候就希望女方能夠把孩子打掉。

而流產對女人的身體損傷有多嚴重卻沒有引起所有女性的重視。隨著手術的進步,很多人覺得人流手術不疼也不癢,做就做吧,但是卻忽略了任何手術都會有不可逆轉的風險。所以在戀愛中一旦兩人的感情發生變故,女人終究是最終的受害者。倘若因為多次流產導致不能懷孕的情況下,即使男方對女方進行賠償,女方今後的婚姻生活也必然會受到影響,因為無法保證另一半不介意自己不孕這件事?

所以作為一名女律師,無論是從性別的角度,還是從職業的角度,都想奉勸所有的女同胞們:女性在未婚的情況下,應當自重自愛,即使有性生活,也應當顧慮到個人的身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只有這樣才是對自己真正的負責,也才會換來最長久的幸福!


北京任麗麗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已經屢見不鮮,這起案件也已經經過法院審理,女孩起訴前男友索賠共計13萬元,法院判決支持一半5.68萬元。

這種讓男女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責任的判決方式是司法實踐的普遍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男女雙方的恩怨情仇很難分清對錯。但是,我們從一般常理進行分析便不難發現,男女雙方戀愛期間同居、甚至發生性行為是他們雙方的自願結果,法律和社會倫理也並未禁止這一行為。

更為重要的是,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自己行為的後果也完全清楚,因此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清楚不採取避孕措施即發生性行為很有可能造成懷孕的不利結果,而女方意外懷孕以後去做人流手術會對身體造成極大損傷,甚至有導致不孕的風險。但他們仍然自願不採取避孕措施發生性行為,女方懷孕以後也自願去做人流手術。既然都是雙方的自願行為,很難說他們哪方具有過錯

更何況,不採取避孕措施發生性行為也並非出於男方強迫、欺騙,這一切都是女方同意之後才發生的。既然是女方自願,那她又怎麼把責任完全歸咎於男方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通常認定男女雙方都沒有過錯。

但是女方畢竟遭受了身體損害,而且損害結果與男方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基於這個因果關係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男女雙方各自承擔一般責任

。像題目中所述案例和其他類似判例,最後法院都是支持女方的一半訴求,讓男方賠償女方的一半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所以,女人一定要自愛,在確認他是否值得自己託付一生之前,最好不要輕易獻出自己。雖然現在是一個非常開放的社會,但守身如玉也並不是死板俗套,而是保護自己的基本措施,因為一旦自己遭受損害,大部分痛苦都只能由自己承受。


冰焰

看到這個問題,瞬間的感覺是,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看了好幾個回答都是表示對女方同情。這或許是人們出於善心,給個安慰獎吧。安慰過後,一切照舊。太陽照常升起,地球照樣轉!人們該幹嘛還幹嘛。自己弄的一地雞毛還得自己去收拾。


現在社會開放,並不是說可以胡來。作為女人,作為一個成年的女人,在這個信息高度發達的今天,不可能對男女知識這些事一點都不瞭解。既然知道而不願意採取措施,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嚴重後果。這一切怪誰呢?自由的代價,任性的代價,自己釀的這杯苦酒,別人可不一定願意幫你喝的。在沒有成為真實夫妻之前,你們充其量就是性伴侶。各取所需,各取所樂。造成這樣的後果,如果碰上一個厚道人,或許會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至於其他的義務和責任?也就想想就行了。

我是一個70後,我們那個年代談個女朋友,在結婚之前,都不好意思手拉手走在一起。擱現在這些年輕人來看,簡直是不可思議!不在一起玩個昏天黑地,你都不好意思說那是在談戀愛!我們那個年代走過來的人,離婚率很低的。一旦結了婚,絕大多數的夫妻都會以家庭責任為己任,生兒育女,勤儉持家。沒有現在這些年輕人那麼多想法,更沒有他們那麼會玩。結婚離婚跟玩似的,甚至好多人在結婚之前就已經玩瘋了!這是對你以後真正的夫妻不負責任,當然也有可能對自己的身體不負責任。更為

以後的夫妻生活的信任危機埋下禍患!有這麼多不確定因素在裡面,婚姻美滿辛福?呵呵,我只能祝君好運了。

作為一個男人,如果不能做父親,作為一個女人如果當不了母親?那將是人生終身的遺憾。我也提醒年輕的朋友們,以後的日子還很長,美滿的人生還等著你去品味。千萬不要圖一時之興而毀掉了你的後半生!如果真正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後果時,這世上有種藥是拿錢也買不到的,它的名字叫後,悔,藥。作為一個成年人,要具備理性的思維和行事能力。路是自己走的,怨誰都沒用!


BMLGGZSGCS秋水長天

首先,對女方深感同情,也對其不自重行為憤怒,本案即使起訴,獲得賠償數額也不會很多,也改變不了身體受損的結果,最多心裡得到一點平衡,結合法律規定陳述一二。

考慮男女雙方都是成年人,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不採取措施發生性關係可能產生懷孕的後果,男方也許是一時痛快,但是女方自己都不知道保護自己嗎?因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而導致懷孕,懷孕是雙方的自願行為造成的,懷孕造成的不孕後果也是雙方共同承擔,因此,即使追究責任,女方自己也是有過錯的,所有的責任不可能都由男方負責。

男方雖然沒有責任心,女方一樣不知道自尊自愛,最終導致這樣的結果,希望女人什麼時候都要以保護自己為第一位。


孤獨1749

自作孽,不可活,這純屬自作自受,要不是自己隨便,何來兩次流產,即使現在講男友告上法庭,獲得賠償,也改變不了自己的傷害。作為成年人,男女戀愛期間兩次懷孕,沒有威迫,純屬自願,又夠不成強姦,所以最多也就就是獲得一些經濟補償。可是這又不能讓身體傷害得到好轉,真的替女子悲傷的同時也為女子的行為感到無語。

既然沒有生孩子的能力,又為什麼不進行安全措施預防,第一次懷孕,如果算作意外,那第二次和第一次時間間隔半年,還是不選擇避孕,也算是比較瘋狂了,自己的身體自己都不注意,這到底是愛情還是愚昧無知,將自己身體太兒戲。

男方既然給不了女方幸福,也沒有撫養孩子的能力,又何必去造孽,管不住自己的下半生,也得有起碼的預防措施,如此沒有擔當之人,確實更加可惡,將生命如此草率就打掉,真的對這個男生感到可悲,一個男人起碼的擔當都沒有,給不了幸福就不要造孽。

男子作為一個大學生,連起碼的生理常識都沒有,真正的愛不是這樣的不管不顧的及時行樂,起碼的擔當也該有。

男子家人看來根本就沒打算讓自己的兒子和女子能結婚,這場所謂的戀愛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互相需要,而這種需要沒有任何常識、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真的應了有怎麼樣的家人就有怎麼樣的孩子,家人沒擔當,兒子同樣沒擔當,流產的那可是親骨肉,這無疑就是造孽。女子鬧著想生下來的時候,他們卻無情拒絕要孩子,這種行為真的太可恥,不光是蔑視女子身體健康,也是對一條小生命的不負責任。

不管結果如何,女子、男子、男子家人都是對小生命的謀殺,女子不能生養,也算是自作自受,男子及家人也該付出代價。

希望尊重生命,打胎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總是缺乏人性的行為,一定要尊重生命,莫要一輩子因為故意墮胎活在痛苦當中。


珞珈評論社

我可以這樣說勝訴是微乎其微。問題對這個事件描述得十分籠統,這裡邊的原因不很清楚,分不清主次責任,所以也不能妄斷哪一個人對錯。現在的年輕人不在象六七十年代的人那麼保守,對性看的很開放,現在試婚這個顯象很流行(特別是在城市,城市中的年輕人),說白了就是搭夥,雙方都不想履行責任,一味地享受生活,本著合得來就在一起,合不來就散夥各奔東西。兩人在一起同居,又是乾柴烈火免不了性行為,女方懷孕也不能光怨男方,其碼您也有責任的,安全避孕措施您沒做好嗎。什麼事本著一分為二去看問題,即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事實,要知道鹽從哪裡鹹,醋從哪裡酸。看樣子兩人沒有履行法律手續,兩人的行為拋開法律層面不說,其行為都不光明正大吧。婚姻法只保護合法的婚婚。所以我說勝訴不大,或者敗訴。


桂心三物

這位朋友很遺憾告訴你,你的勝訴希望很小。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的意見,一般下級法院不會違法上級法院的指導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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