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寨的消防安全佈局的要求

古村寨的消防安全佈局的要求

由於古村寨是特殊的一種文化遺產,所以合理佈局古村寨的使用功能、預留間距等措施來確保古村寨的安全。具體的安全佈局要求如下:

1、古村寨在進行消防規劃時應包括下列內容: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點)、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以及建築防火、建築消防設施配置、火災危險源控制,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區域和建築物採取的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等。

2、 古村寨內生產、生活、居住、商業等區域宜分別設置。

3、 古村寨內不應設置易燃易爆場所;確需設置的,應設置在遠離其他建築的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4、 生產和貯存有爆炸危險物品的甲、乙類廠(庫)房應在古村寨以外單獨佈置。甲、乙、丙類液體貯罐或罐區,應單獨佈置在村寨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及地勢較低的地帶。

5、古村寨應利用道路、水系、空地等劃分防火組團,核心防火保護範圍和防火控制區內單個組團的面積分別不應大於5000m2、2500m2;當核心防火保護範圍內所有文物建築、防火控制區內所有建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單個組團的面積可分別增加1.0倍。

6、 各防火組團之間、核心防火保護範圍與防火控制區之間的道路、水系、空地等寬度不應小於3m,當確有困難時,可在一側建築設置高出屋面不小於0.5m的磚牆、石牆或土牆。

7、 古村寨劃分防火組團時應保持文物建築及其環境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宜根據地形特點進行設置。確有需要時,在不影響文物建築環境風貌的基礎上,可拆除個別阻礙防火隔離帶設置的非文物建築。

8、 古村寨應配備適宜在區域內道路通行的具有滅火救援能力的車輛裝備。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應保持暢通,不應設置隔離樁、欄杆等障礙設施,當確需設置時,應為可移動式。

9、古村寨內經營性建築,宜集中佈置在消防車容易到達且滅火設施完備的區域。

10 、古村寨應在適當位置規劃佈置公共避難區域和固定的消防宣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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