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旧房拆除和自筹资金收缴的政策宣传

榕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旧房拆除和自筹资金收缴的政策宣传

针对群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旧房拆除和自筹资金收缴的政策知晓率不高的问题,现就省州和县委县政府旧房拆除和自筹资金收缴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旧房拆除政策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迁指发[2017]5号)“第四条第18款,旧房拆除中搬迁对象在原居住地有两处或多处住房,旧房拆除如何处理规定:搬迁对象搬迁后,搬迁对象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应全部拆除并及时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二、自筹资金收缴政策

(一)省州精神:根据《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订〈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提纲〉、〈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等文件的通知》(黔迁指办发[2017] 8号)---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提纲第七条资金管理:

2.资金使用:住房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用于住房建设。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奖励和群众自筹资金统筹用于住房建设,有节余的首先用于房屋内部简装修,简装修后还有节余的,可用于简单家具配置。由于安置点由县统一建设,建设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都不能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二)县委县政府精神:根据省州要求各县要做好群众自筹资金的收缴,为了确保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和简装修资金需求,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向搬迁群众收缴自筹资金,标准为贫困人口搬迁对象人均收缴0.2万元,同步搬迁对象人均收缴1万元。为减轻搬迁群众的负担,我县对2016年度项目搬迁对象主动于2018年12月底前交纳自筹资金,减免20%费用。2017年度项目搬迁对象主动于2018年12月底前交纳自筹资金,减免20%费用。2018年度项目搬迁对象主动于2019年12月底前交纳自筹资金,减免20%费用。

咨询单位: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 0855—662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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