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支付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不需扣繳個稅

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現將納稅人支付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與大家探討。由於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並敬請指正。

一、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及扣繳義務人

1.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4.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總結:

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不需支付人扣繳。

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號 )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扣繳義務人的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

可見:納稅人支付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由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

理由如下:

1.《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明確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目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號 )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全文廢止,但其立法精神不變,國稅發〔1995〕065號 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目進行了列舉,其中沒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其自行申報。

因此,支付人不需扣繳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自行申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因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其自行申報,不需支付人扣繳。

【案例】

吉祥公司2018年5月14日支付個體工商戶——徐州王小二企業管理服務工作室企業管理服務費15萬元,徐州王小二企業管理服務工作室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註明價稅合計15萬元。

吉祥公司需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全額支付徐州王小二企業管理服務工作室企業管理服務費15萬元,無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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