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现将纳税人支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及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总结: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不需支付人扣缴。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可见:纳税人支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
理由如下: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明确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全文废止,但其立法精神不变,国税发〔1995〕065号 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目进行了列举,其中没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
因此,支付人不需扣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自行申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不需支付人扣缴。
【案例】
吉祥公司2018年5月14日支付个体工商户——徐州王小二企业管理服务工作室企业管理服务费15万元,徐州王小二企业管理服务工作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15万元。
吉祥公司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全额支付徐州王小二企业管理服务工作室企业管理服务费15万元,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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