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許秀林訴被告申紅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5862號民事判決:被告申紅慶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許秀林貨款22460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申紅慶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許秀林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申紅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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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申紅慶
性別:男
年齡:5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8****8018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鎮井灣村白佛墁自然村99號
立案時間:2018年1月10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264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5862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246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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