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國家賠償”程序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各類“國家賠償”程序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1、什麼叫國家賠償?它有哪些特徵?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可以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類。國家賠償具有以下特徵:

(1)國家賠償是以“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為表現形式;

(2)賠償範圍有限,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部分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當事人不能自由協商;

(4)賠償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取得賠償。

2、什麼叫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取得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侵犯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取得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5、在什麼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哪些組織和個人有權作為賠償請求人要求得到國家賠償?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7、在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如何確定?

所謂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國家機關。

在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8、賠償請求人要求得到行政賠償的,應當向哪個機關提出?

(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2)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9、對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0、賠償請求人應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11、對行政賠償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3)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4)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對舉證責任一般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但是,在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在審理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13、什麼叫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也叫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獄管理職權時,違法給無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14、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取得刑事賠償?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15、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侵犯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取得刑事賠償?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16、在什麼情況下,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實施犯罪行為而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①犯罪時不滿14週歲的;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③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7、在刑事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18、對刑事賠償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規定進行協商。

(2)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4)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5)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6)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7)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8)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9)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10)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19、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因違法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適用什麼程序規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20、國家賠償採用什麼方式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21、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4)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2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的損害應當如何處理?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3、對國家賠償金的支付是怎樣規定的?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24、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是否要支付費用?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25、賠償請求人取得了賠償金後,是否要向稅務部門交稅?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26、國家賠償法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是否適用?

國家賠償法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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