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典型案例

人民司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本期內容,主要整理自《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至2017年第35期中部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典型案例。

規 則 要 述

01 . 人身損害賠償比例,不當然等於財產損害賠償比例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由於原因力比例認定不同,兩者並非簡單的等同關係。

02 . 二次碰撞,難以定責的,由兩次碰撞平均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作為一次事故處理,依兩次碰撞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按份責任。

03 . 將出租車租賃給無資質他人運營,應認定選任過錯

將出租車租賃給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04 . 機動車與行人碰撞,機動車一方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機動車一方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有過錯或故意,方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05 . 共同飲酒者盡到提醒義務的,對醉駕肇事不負責任

06 . 評殘後,取除內固定,訴請手術費,構成重複訴訟

交通事故受害人內固定在位定殘判決賠償後,又取除內固定,並就新生二次手術費起訴的,程序上構成重複起訴。

規 則 詳 解

1

人身損害賠償比例,不當然等於財產損害賠償比例

案情簡介:2013年,王某駕車追尾路邊徐某停止車輛後,王某車輛又被孟某僱請倪某所駕貨車追尾,王某死亡。交警認定追尾者全責。法院生效判決在無法認定王某死亡與兩次追尾事故之間因果關係情形下,推定兩次追尾事故各佔50%原因力,認定徐某承擔15%民事賠償責任,倪某承擔50%賠償責任,受害人王某自負35%責任。王某、徐某投保的人保公司、倪某投保的平安保險公司分別賠償死者家屬相關損失後,就人保公司承擔王某車損部分13萬餘元,人保公司起訴平安保險公司分擔50%。

法院認為:①從車輛受損情況看,第一次追尾事故中車輛碰撞程度較第二次追尾事故中車輛碰撞程度嚴重,該事實有相應現場照片予以證實,且生效判決已進行了認定。但該生效判決確定的是因王某死亡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承擔,本案所要確定的是王某所駕駛車輛損失賠償責任承擔問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物損責任承擔並不能簡單地等同於人身損害責任承擔。

②本案中,第一次追尾事故中車輛碰撞程度較第二次追尾事故中車輛碰撞程度嚴重,故第一次追尾事故對造成保險車輛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應較第二次追尾事故更高。對保險車輛損失,孟某作為倪某僱主承擔30%賠償責任;由於死者王某對第一次追尾事故負事故主責,且第一次追尾事故碰撞程度較嚴重,故其自負40%責任;徐某承擔30%賠償責任。綜上,孟某應對保險車輛損失13萬餘元承擔30%及4萬餘元的賠償責任。由於孟某名下交強險、商業險(包含車損險)均投保於平安保險公司,且賠償金額在保險賠償範圍之內,故判決平安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人保公司4萬餘元。

實務要點: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由於原因力比例認定不同,兩者並非簡單的等同關係。

案例索引:江蘇蘇州中院(2015)蘇中商終字第01604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公司與孟傑傑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上訴案”,見《多車事故中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的責任比例應分別確定》(戴順娟),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26:91)。

2

二次碰撞,難以定責的,由兩次碰撞平均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2015年,張某車輛先與盧某車輛相撞,張某受傷。不到5分鐘,兩車又被趙某車輛碰撞。張某死亡。交警無法定責。

②第一階段,張某與盧某兩車碰撞,結合兩次對盧某詢問以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鑑定結果等證據,盧某應承擔70%責任,張某承擔30%責任。第二階段,張某、盧某、趙某三車碰撞,根據對盧某、趙某等人詢問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趙某應承擔80%責任,盧某、張某各承擔10%責任。綜合此次事故二次碰撞造成的死亡後果,由盧某承擔原告損失40%、趙某承擔40%,張某自負20%。

實務要點:

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作為一次事故處理,先由前後兩次碰撞平均承擔責任,再依兩次碰撞中當事人過錯程度確定按份責任。

案例索引:重慶渝中區法院(2016)渝0103民初4454號“周玉秀訴盧傳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因果認定與責任劃分》(張焱、羅誠),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14:57)。

3

將出租車租賃給無資質他人運營,應認定選任過錯

案情簡介:2015年,賀某以每月2500元租金標準將出租車轉租給無從業資格的姜某。2016年,姜某駕車與騎三輪車的洪某碰撞,交警無法查明事故事實,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

法院認為:①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機動車一方按無過錯原則承擔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存在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情況下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只有確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故意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才可免除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能證明洪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或故意,亦不能證明姜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故姜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洪某無責任。因姜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

②按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預見到機動車由他人駕駛可能會產生危險,故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在其出租、出借時可對使用人、駕駛人加以選擇。本案中,事故車輛為出租車,國家對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姜某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證,故賀某將出租車租賃給未取得從業資格的姜某從事經營活動,應認定為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負賠償責任。判決洪某損失,交強險賠付後不足部分,由何某承擔20%、姜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出租車運營者將出租車租賃給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應認定為未盡到選任上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對事故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黑龍江齊齊哈爾中院(2017)黑02民終984號“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與洪振榮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見《營運車輛駕駛人選任的過錯責任》(李國軍、孫憲軍),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35:62)。

4

機動車與行人碰撞,機動車一方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案情簡介:2015年,姜某車輛與騎三輪車的洪某碰撞,洪某受傷。事故發生後,雙方均未報案、保護現場,該路段無監控,事實無法查清,交警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

法院認為:①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中,法院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分析全案證據,確定當事人之間責任比例。交警部門事故處理意見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材料,但並非唯一且絕對採納的證據。

②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後,機動車駕駛人姜某並未及時保護現場及向交警部門報案,交警部門無法確定事故事實。按法律規定,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的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只有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存在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情況下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只有確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故意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才可免除責任。

本案中,沒有證據能證明洪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或故意,亦不能證明姜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故姜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洪某無責任。因姜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

實務要點: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機動車一方按無過錯原則承擔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存在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情況下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只有確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故意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才可免除責任。

5

共同飲酒者盡到提醒義務的,對醉駕肇事不負責任

案情簡介:2015年,傅某生日聚會,共飲者林某買單後提前離開,吳某等人離開前提醒傅某酒後勿開車。因傅某酒駕肇事,致傅某及搭乘者陳某死亡。2016年,陳某近親屬訴請傅某近親屬及林某、吳某等人賠償。

②本案中,傅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知曉醉酒駕車所帶來的巨大危害,但其仍醉酒後駕車,其應對自己行為負責。林某、吳某等人參與聚餐飲酒行為本身並不存在過錯。聚餐後,林某先於傅某離開,吳某在與傅某離開前亦已提醒傅某勿酒後駕車。可見,林某、吳某等人作為聚餐參與者已盡到提醒義務,其對傅某醉酒駕車發生事故行為不存在過錯。

③陳某與傅某一起聚餐飲酒,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傅某處於酒後狀態的情況下,不但沒有提醒、勸阻傅某駕車行為,且搭乘傅某駕駛的車輛,其對自身損害存在一定過錯,故可適當減輕傅某賠償責任。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結合陳某在事故中存在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傅某承擔70%即71萬餘元的賠償責任,由傅某繼承人在繼承傅某遺產價值範圍內賠付。

6

評殘後,取除內固定,訴請手術費,構成重複訴訟

案情簡介:2015年,嚴某被盧某車輛碰撞,鑑定意見顯示“此類內固定一般終身不再取出,故內固定在位不影響傷殘程度及三期評定”。嚴某按10級傷殘獲得賠付。2017年,嚴某取除內固定,訴請二次手術費8000餘元。

法院認為:①健康權高於財產權。從事實角度評判,取除內固定屬定殘判決後新發生事實,沒有理由阻止受害人進行二次手術。但從法律角度評判,受害人有權自主決定何時取除內固定,並不代表亦有權隨時主張二次手術費。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其基本要求是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對爭議事實再次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案涉兩訴不僅當事人一致,且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亦是前訴包含後訴。

③至於司法解釋規定後續醫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此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衝突,原因在於後續醫療費屬《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8條規定的裁判生效後新發生的,並未被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不在訴訟系屬中的事實,而確定判決只對基準時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前發生的事項具有拘束力,基準時後發生的新事實,不受既判力拘束,當事人當然可再次提起訴訟。本案係爭二次手術費實質已被先訴生效判決所隱含評價,是法律不能亦不該發生之事實,故無法再訴。判決駁回嚴某訴請。

實務要點:內固定在位定殘判決賠償後,受害人取除內固定,並就新生二次手術費起訴的,實體上表明原生效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有誤,程序上構成重複起訴。

案例索引:江蘇阜寧法院(2017)蘇0923民初4641號“嚴國芸訴盧黨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以判決隱含的事實起訴構成重複起訴》(劉幹),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35:65)。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