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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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黃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

情況通報

2018年6月27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黃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經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6日10時20分許,黃淑芬駕駛號牌為冀B995U2的小轎車與趙香斌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黃淑芬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香斌承擔次要責任。

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死者趙香斌系因交通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後長期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併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經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1、趙香斌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術後植物生存狀態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2017年12月22日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

2018年2月1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審限三個月。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造成被害人受傷且經救治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黃淑芬在現場主動查看傷者的傷情,並及時撥打122報警電話和120電話實施救助,一直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且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根據黃淑芬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並鑑於趙香斌在受傷後兩年兩個月後死亡的具體事實,結合法醫鑑定結論,對被告人黃淑芬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黃淑芬當庭稱不服一審判決表示上訴,現本案正在上訴期間。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來源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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