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煙訴訟第一案”落槌後,普列能否全面禁菸|新京報快評

文| 馬滌明

2017年6月,因在普通旅客列車上遭遇二手菸,大學生李華將哈爾濱鐵路局告上法庭,索賠購票款102.5元。25日下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鐵路局在相關列車上拆除煙具,取消吸菸區。

原告人提出的列車拆除煙具、取消吸菸區的訴求獲得法院支持。這一結果,我認為,不宜理解為法律對吸菸人和不吸菸人的厚此薄彼。事實上,任何控煙制度都從未剝奪過公民吸菸的權利,“禁止吸菸”的規定不過是在保護不吸菸人拒絕二手菸的權利。

被告人哈鐵局稱,“我國有3億吸菸者,提高服務質量應體現在對上述人群進行疏導而不是全面禁菸”。法院認為,吸菸是吸菸者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無邊界的。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當權利發生衝突時,需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法院闡釋的道理比較簡單:任何人的“合理權利”不能建立在他人權利之上、以侵害他人權利而“合理”。

在自己家裡吸菸,吸菸權利是合理的,因為不侵害到他人;在列車及其他公共場所吸菸,就存在一個強迫他人吸二手菸的問題,侵害到他人權利,這時候的“吸菸權利”就是一種不合理權利。列車運行時間長、老菸民煙癮難捱等等,都不是理由。

也就是說,普列吸菸區有人吸菸的情況下,等於將車廂內所有旅客置於重度霧霾中——這種情況下,鐵路部門仍認為設吸菸區是“提高服務質量”之義,一味強調“吸菸權利”,只能說在價值取向存在問題。

旅客狀告普列設吸菸區勝訴,在法律上是一事一議,但作為公共服務部門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則應舉一反三看待這一問題,應積極考慮、儘早實行普速列車全面禁菸。如果是旅客起訴一次、起訴哪個車次,鐵路部門才會取消涉事列車的吸菸區,恐怕在公共責任意識上不好解釋。

□馬滌明(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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