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
青島城陽公證處發佈了
《青島高新區公證搖號售房規則(定稿)》,
本次發佈的規則適用於青島市高新區,
規則約束力涉及開發商與購房者兩大主體,
是青島範圍內首次就公證搖號發佈的官方細則。
1
根據規則,“登記購房人”,一個家庭的全部成員只能由一人代表登記為購房人,家庭成員的構成由高新區國土分局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確定和調整。
2
“新建商品住房”指2018年6月1日後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的住宅項目;
“可供房源”係指項目的“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准予銷售的全部房源,但項目中經政府批准的向引進人才等特定群體銷售的房源除外。
3
為確保登記購房人、搖號確定的購房人、實際購房人的一致性,公證搖號售房活動包括下列行為:
1、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公證機構對其公佈進行公證搖號銷售的房源、意向購房人登記等情況進行保全;
2、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公證機構對通過公開搖號方式選擇和確定購房人資格進行現場監督;
3、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公證機構對由公證搖號產生的入圍人選房定房進行現場監督;
4、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提出的其他公證申請。
4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售房搖號前,應向高新區國土分局備案。同時強調,項目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與意向購房人簽訂任何形式的認購協議,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意向購房人收取費用,不得進行與公證搖號售房相悖的任何操作和宣傳。
而項目准予銷售之後、開盤銷售之前,準售房源應在售房現場進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項目名稱、批准文件、規劃套數、進行搖號的套數、樓號、樓層、房型、面積、單價及總價、其他稅費等。
5
參加公證搖號售房的意向購房人,應自行通過本規則及項目的補充規則規定的渠道和方式進行購房登記,否則不具有參加公證搖號購房的資格。
進行購房登記的意向購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應符合青島市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30日、2018年4月18日出臺的相關限購限售政策要求;
2、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
3、無其他徵信不良記錄;
4、需要通過商品房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還應符合貸款人的規定。
6
此外,通過公證搖號產生的取得購房資格的入圍人員數量與可供房源的數量比例為1:1,未入圍人員按搖號產生的順序為該項目的候補購房人。
公證搖號結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構成強制性約束。入圍人不得置換和轉移其購房資格。
入圍人可放棄其購房資格。入圍人兩次放棄購房資格的,自第二次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公證搖號。
據悉,本規則由青島市城陽公證處制定,經高新區國土分局同意公佈執行。自2018年6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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