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修訂畜禽養殖備案方案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一批文件的通知》(粵府函〔2018〕57號)要求,我省擬對《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試行)》(粵府辦〔2007〕107號)進行修訂,現公開徵求對《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為期7天,歡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6月28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提出書面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並採納合理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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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

2018年6月22日

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以及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的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欄舍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由多戶農民分戶飼養、實行統一管理的畜禽飼養園區;畜禽養殖專業戶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畜禽養殖備案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予以公示。

第二章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

第五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種畜禽品種來源證明(複印件);

(三)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資格證明(複印件);

(四)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五)種畜禽場平面圖和糞汙處理圖;

(六)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複印件)。

第七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規定審核發放。

第八條 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擴繁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並向申請人發放。申請人應當向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如審核決定不予發放,應將不予發放的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需檢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九條 父母代種禽場、專門從事禽蛋孵化以及生產商品代仔畜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向申請人發放。申請人應當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如審核決定不予發放,應將不予發放的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各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審核標準,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訂。

第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樣式統一印製。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如許可證註明項目發生變更,持證者應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許可證有效期滿,持證者需申領新證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畜禽養殖備案

第十二條 達到以下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應當將場戶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同“畜禽養殖代碼”),以便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瞭解和掌握本地養殖規模: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

2.肉雞年出欄10000只以上;

3.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欄100頭以上;

5.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

6.肉羊年出欄100只以上;

7.肉鴨年出欄10000只以上;

8.肉鵝年出欄5000只以上;

9.肉鴿年出欄3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欄2000只以上;

11.蜜蜂100箱以上;

12.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二)養殖專業戶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至499頭;

2.肉雞年出欄2000至9999只;

3.蛋雞存欄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欄5至99頭;

5.肉牛年出欄10至49頭;

6.肉羊年出欄30至99只;

7.肉鴨年出欄2000至9999只;

8.肉鵝年出欄1000至4999只;

9.肉鴿年出欄5000至29999只;

10.肉兔年出欄500至1999只;

11.蜜蜂20至99箱;

12.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通過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登記備案,備案信息實行聯網直報,具體流程如下:

(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在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上填寫並提交基礎信息;

(二)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在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上審核養殖場基礎信息,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模標準要求且信息完整的,予以備案;

(三)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備案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的畜禽標識代碼,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通過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查詢畜禽標識代碼。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不具備上網填報能力的,可到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填報基礎信息,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代錄入系統。

第十四條 畜禽標識代碼由1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6位是縣級行政區域代碼,第7-8位是養殖畜禽種類代碼,第9-14位是順序碼,第15位是校驗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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