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人在這個朝代捱打不能還手,被殺只能索賠下葬的銀子

漢人捱打不能還手?沒錯,就是在元朝。

漢人在這個朝代捱打不能還手,被殺只能索賠下葬的銀子

元朝征服金、宋之後,國內的階級矛盾日益強烈,並且民族融合出現了新的問題。元朝作為統治階級,民族眾多,內部統治面臨著一定的壓力。為了更好的實現其統治,元朝在社會等級制度的建立和人種制度的建立上下了不少功夫。

因此,元朝統治者建立了四等人制的人種制度。哪四等人呢?

第一等: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

第二等:色目人,即西域人士和早先被成吉思汗征服的契丹人,蒙古統治者稱之為“客人”。

漢人在這個朝代捱打不能還手,被殺只能索賠下葬的銀子

第三等:漢人,這裡特指效忠到金朝滅亡時的女真百姓,以及雲南和四川漢族人,朝鮮半島上的高麗人也在這一等級裡,蒙古統治者稱之為“冥頑不化”。

第四等:南人,特指南宋子民(除四川和雲南的漢族人)。

因此,第三等和第四等幾乎全是漢人。不僅如此,針對當時的人種制度,元朝統治者還對部分法律條目做了強調。

漢人在這個朝代捱打不能還手,被殺只能索賠下葬的銀子

《元典章》規定蒙古人扎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燒埋銀”之含義,乃是由罪犯償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給被害者親屬,以作喪事只用。“燒埋銀”制度,本為中國古代漢族法律體系所無,而是來自於蒙古族傳統習慣法中的“命價”制度。

《通制條格》規定蒙古人毆打漢人, 不得還報。

當然了,最能夠體現元朝奴化漢人的便是規定漢人“不得持寸鐵”。

漢人在這個朝代捱打不能還手,被殺只能索賠下葬的銀子

或許如今大家因為種族與歷史原因,大多對元朝評價不佳。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在元代法律體系中是客觀存在的,但還是有不少人篡改歷史,不斷給元朝加黑料。下面,刀叔客觀一下,闢個謠,聊個大家感興趣的“初夜權”

很多網友朋友從一些渠道獲知元朝統治者在奴化漢人時,還推出了“初夜權”,其實是子虛烏有,更是經不得推敲。

根據臺灣著名蒙元史專家蕭啟慶先生考證,元代人口約為一億兩千萬,而入居中原之蒙古族人至多不過三十餘萬,假設這一億兩千萬總人口之中有一億為漢人,則漢蒙人口比例為3333333:1

漢人在這個朝代捱打不能還手,被殺只能索賠下葬的銀子

此等懸殊之人口比例,如何行得初夜權?所以,現實情況其實沒辦法允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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