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出來我也不敢相信
“欠錢的人”還有理?
還能將“債主”告上法庭?
甚至還拿到了賠償?
如皋石莊的張某做生意向銀行貸款
但卻被告知自己有不良徵信記錄
還欠銀行10萬沒還
可問題是張某認為
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欠款
就將登記相關征信狀態的銀行
告上了法院……
這10萬元欠款記錄究竟從何而來?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張某的確曾向某信用社借款27萬,到期後沒能按約還款。不過,在2011年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而去年,張某向某銀行貸款時卻發現,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上依然顯示有10萬元逾期沒還。張某多次與相關銀行交涉,對方卻不予理睬。
於是張某將對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刪除相關記錄,並賠償損失共計兩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依法執行完畢後,被告銀行實際已不再享有相關債權,不僅包括債權請求權,也包括債券登記權,而登記的徵信狀態與10萬元債券已經消滅的客觀事實相悖。
同時,法院認為,根據《徵信管理條例》規定,不良信用記錄終了5年後就應予以刪除,而被告銀行在符合條件一年多後也沒及時刪除。
而由於銀行沒能及時刪除,導致張某的個人社會評價降低,因此酌情判處被告銀行罰款5000元。判決後,被告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上級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重要提醒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三十八條
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採集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採集個人信息;
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因過失洩露信息;
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
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違反徵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不良信用記錄對生活影響太大了
一定要儘量避免欠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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