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其他費用,是否包括律師費呢?
其他費用是借貸雙方在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借貸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那麼,是否應計算在其他費用、違約金、利息等費用中呢?據此再比較是否超過24%的年利率?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認定存在爭議,但是無論判定如何,我們在借貸協議類文件中,作為出借方,都應明確律師費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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