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知錯就改值得肯定,
但如果是為了某種目的替他人頂罪認錯,
就有可能觸犯刑法。
永定一男子江某先就因夥同他人堆放礦渣佔用林地,破壞生態環境,還隱瞞包庇他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的事實,為此付出沉重代價。2018年6月5日,永定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江某先非法佔用林地罪、包庇罪一案,江某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 。
圖為6月5日庭審現場
江某先於2011年5月開始到永定區洪山鄉一家由其妹夫江某林(另案處理)經營採石場負責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安排工人上下班、工地安全及指揮剷車傾倒廢渣等。因採石場資金問題,江某先將自己的房屋抵押貸款,借給江某林作為經營採石場的資金。開採期間,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情況下,應江某林安排,由江某先現場指揮剷車司機將廢石渣堆放在附近林地上,造成19.8畝的林地植被嚴重毀壞。
2016年底,江某林因擔心開採期間佔用林地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江某先則擔心江某林出事後會影響採石場經營,導致自己的資金無法收回,便主動提出承擔非法佔用林地責任,並夥同江某林偽造採石場股權轉賬協議和收條等。2017年4月,江某先到龍巖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投案,謊稱自己是採石場老闆,隱瞞包庇了江某林非法佔用林地的犯罪事實。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先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夥同他人為了開採大理石非法佔用林地19.8畝(一般用材林),造成佔用林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江某先頂替江某林到林業公安承認經營開採、接受處罰,作假證明包庇江某林,意圖使江某林逃避法律追究,構成包庇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永定法院一審判決江某先犯非法佔用農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 ;江某先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實行數罪併罰,總和刑期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3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
“保護生態環境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法律法規對每一個公民的內在要求。江某先在已經觸碰了法律紅線的情況下,為包庇他人,錯上加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廣大群眾一定要引以為誡,自覺學法、守法、懂法。只有生態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才能讓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永定法院生態資源庭庭長林燦崗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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