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檢察院公務員開發房地產

商水縣檢察院公務員開發房地產

近日接到周口商水縣姚集鄉群眾反映:他在姚集鄉龍塘河村東頭,新開發的龍塘河集貿市場購買了一套200平米的房子,總金額是十五萬元整,錢交過了鑰匙也給了,土地證開發商也給填好了,想著一切手續辦完可以裝修入住了,但是讓他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他買的房子裡面已經有業主入住,後來才知道這個房子是一房多賣,開發商明顯的欺詐消費者,更讓人氣憤的是開發商給辦理的土地證也是假的,後來多次找開發商解決此事,開發商以各種理由推脫,辛苦幾年的血汗錢就這樣沒有了,業主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走上路漫長的維權之路。

據瞭解,2014年彭家鑫(真名彭紅星 )跟其他兩人在龍塘河村東頭路北開發龍塘河集貿市場,龍塘河集貿市場佔地沒有任何手續,都是私下購買當地村民土地違法開發。

據知情人反映,彭家鑫是商水縣檢察院的一個公務員,為了掩人耳目他自己把名字改成了彭家鑫,(有匯款票據為證)由於違法開發需要協調各個監管部門,彭家鑫利用他的特殊身份負責協調各種關係。

房地產開發國家有嚴格規定,商品房銷售單位在進行銷售時應持有五證,這相當於房子的出生證,有了五證房子才可以合法地銷售,龍塘河集貿市場沒有任何手續是明顯的違法開發。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早就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包括房地產在內的企業股東,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公職。

2015年7月許姓業主把餘款付給開發商彭家鑫,並且開具了證明,共計十五萬元,並註明一個半月交房和土地證。房子蓋好工程結束後,開發商彭家鑫把房鑰匙交給許姓業主,並當場拿出土地證,開發商彭家鑫親自動手填寫了一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後來業主在姚集鄉土管所得到證實,彭家鑫給業主辦理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假證。

我國《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方政府監管缺失 房地產商違法開發

但是彭家鑫開發的龍塘河集貿市場沒有任何手續,這麼大的佔地和建築面積,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能夠光明正大的建起來讓人百思不得其解!從建設到完工週期一年多時間,當地政府職能部門沒有任何作為,是明顯的不作為瀆職等行為。

對於這起公務員違法開發房地產,並且為業主辦理假土地使用證假的事件,相關部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承擔相應責任,該追責的追責,該糾錯的糾錯,共同努力解決存在的問題,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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