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全章18個必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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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全章18個必背考點

企業/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必背考點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稅率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①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②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③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④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⑥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2企業所得稅稅率

【記憶口訣】本考點中的重點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複習時要準確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掌握其判定標準。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均涉及,經常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查,要準確記憶納稅人的判定。

【必背考點2】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之收入

1.銷售貨物收入。

1)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認收入;

2)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勞務收入

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未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3.轉讓財產收入。按照從財產受讓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認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提示】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確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記憶口訣】注意不同收入確認的條件和時間規定。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均可涉及,並且經常結合具體案例計算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3】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之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不徵稅收入

1)財政拔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徵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徵稅收入。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2.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提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殷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記憶口訣】不徵稅是根本上不屬於;免稅是屬於,但給予的優惠。

【考情預測】本考點涉及的兩項“收入”,在考試中經常涉及,可以單獨出題考查,也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結合體現,要注意區分掌握。

【必背考點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之稅前扣除項目及具體扣除標準

1.一般扣除項目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提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得扣除。

2.特殊扣除項目標準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社會保險費。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提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5)借款費用。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6)利息費用。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提示】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納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納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7)匯兌損失。

8)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

%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9)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提示】銷售(營業)收入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1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提示】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必背考點5】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之不得扣除項目

1.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具體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具體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具體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記憶口訣】本考點內容與上一講是對應的有可以扣除的項目,必然就有不得扣除項目,重要程度也是不相上下,複習時要把兩講內容結合起來掌握。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經常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6】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提示】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2.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其中:減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規定的減徵、免徵的稅額。抵免稅額是指納稅人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3.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5個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記憶口訣】本考點涉及的內容是綜合性的,需結合前面所講內容方可掌握, 複習時注意應納稅額的具體運用,另外,“5年”的規定,也是考點之一, 可單獨掌握一下。

【考情預測】本考點主要是通過不定項選擇題進行考査, 複習時需要綜合掌握。

【必背考點7】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免稅。

①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採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減半徵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兩項相同處理的優惠: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3.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

1)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

2)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

4.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10%的稅率。

5.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

【提示】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符合規定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6.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

7.加計扣除—2項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8.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兩年以上,70%

9.加速折舊。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法定折舊年限的60%。

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10.減計收入—90%。

11.應納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2.西部地區的減免稅

對設在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的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記憶口訣】金額、年限和比例是記憶的關鍵。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均可涉及,同時也可結合具體計算案例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8】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

1.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示】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徵,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提示1】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提示2】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3.納稅申報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提示】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並繳納稅款

【記憶口訣】記住關鍵的地點和期限。

【考情預測】本考點涉及的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難度不大,一般是直接考查,複習時熟悉相關規定即可。

【必背考點9】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徵稅對象

1.納稅人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1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2.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屬於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屬於我國的非居民納稅。

3.扣繳義務人

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納稅相結合的徵收管理制度。

【提示】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4.徵稅對象: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

5.所得來源的確定

1)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記憶口訣】本考點需要重點掌握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判定,如何判定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具體的應用,以及各自的納稅義務。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經常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考查,如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判定。

【必背考點10】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1)下列項目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包括:①獨生子女補貼;②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③3托兒補助費;④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4)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5)僱員組織旅遊活動,免收差旅費、旅遊費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外籍人員48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一減除費用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納稅義務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3)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般應將全部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記憶口訣】結合實際工作情況來掌握相關規

【考情預測】本考點內容是個人所得稅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歷年考試出題中“屢試不爽”,不管是稅目、還是具體應納稅額的計算都是考點所以考生在複習時要全面、認真地去掌握。

【必背考點11】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提示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比照執行。

【提示2】出租車屬於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徵稅。

【提示3】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

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記憶口訣】結合實際來掌握相關規定。

【考情預測】本考點內容在歷年考試中涉及不多,但是隨著機考時代的來臨,複習時不可忽略而過。該講內容涉及費用扣除的項目可以與企業所得稅中對應的內容結合記憶。

【必背考點12】勞務報酬所得

1.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非僱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具體項目共29項。

其他規定:

1)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

2)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

3)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

4)個人保險代理人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

2.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

1)每次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0元的部分,稅率20%,速算扣除數0;

2)每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2000;

3)每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7000。

3.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記憶口訣】本考點涉及的是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該所得是個人所得稅項目中唯一一個加成徵收的,也是涉及具體項目最多的,複習時可以把重點放在其計算上,掌握加成徵收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各個題型中均可涉及,經常結合具體計算業務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13】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稿酬所得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②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

3)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

②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後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徵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後取得的所有收入合併為一次。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併計算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後,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併計算為一次。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①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編劇從電視劇的製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記憶口訣】本考點涉及的兩個稅目容易混淆,複習時要首先進行辨別,然後掌握各自具體的內容,其中稿酬所得有減徵的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時千萬不要一時激動忘了後面的減徵。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經常結合具體計算業務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14】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1.財產租賃所得

1)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提示】個人取得的房屋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徵稅範圍。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20%

②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

2.財產轉讓所得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①個人將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提示】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③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④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後,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⑤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記憶口訣】本考點是與“財產”相關的兩個稅目,尤其可能涉及“房產”的涉稅,所以大家複習時要提起興趣,掌握其相關的基礎規定。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一般會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1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提示】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4)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2.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提示1】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3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房屋產

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符合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規定的情形的,對當事人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記憶口訣】本考點中涉及的三項稅目,其共同特點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沒有費用扣除,大家複習時可以抓住其特點,然後再針對各個稅目的具體規定分別掌握。

【考情預測】本考點在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中涉及,一般會直接考核相關規定,偶爾也會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16】個人所得稅關於捐贈的扣除規定

1.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下列項目可以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2)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3)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4)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徵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徵的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記憶口訣】捐贈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那麼在個人捐贈中,具體的涉稅規定是怎樣的,大家可以結合本考點來了解學習一下。什麼時候按限額扣除,什麼時候全額扣除,這是重點。

【考情預測】本考點考查頻繁,歷年考試中多有體現,主要在單選題和多選題中直接考核,也可結合具體業務進行考查。

【必背考點17】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1.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

9)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2.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暫免徵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3)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4)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5)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6)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8)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9)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中規定的情形。

【記憶口訣】針對個人的照顧和獎勵,對應的所得可免稅。

【考情預測】本考點所涉及內容,年年都會考,其重要程度可見一斑,複習時沒有捷徑,只能全面記憶優惠的政策。

【必背考點18】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1.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

1)代扣代繳方式

①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②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所扣繳稅款的2%。

2)自行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①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②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③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納稅期限

1)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的納稅期限:一般都是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2)自行申報納稅期限的幾個具體規定:

①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比照執行)

②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納稅申報

3.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記憶口訣】自行申報是記憶關鍵點,納稅期限時間要區別記憶。

【考情預測】本考點所涉及的內容,一般都是直接考核,各個題型中均有涉及,如自行申報的情形,就出現在歷年的考題中。

經濟法基礎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全章18個必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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