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久等啦!
每月的小閘普法微課堂又和大家見面啦!
可能有寶寶會認為法律在平時根本用不到
但是小閘想告訴“閘們”大夥
不要以為法律離我們很遙遠,其實它實實在在伴隨在我們左右,從頭到腳,從裡到外,吃穿住行遊無不是在消費著法律。不要以為我們很渺小,人雖小但可大作為,我們的舉手投足,言談舉止無時無刻彰顯著法律精神,使法律具有生命力。逃避法律的人、蔑視法律的人、挑釁法律的人都將會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
下面就讓小閘給大家介紹今天的案例
讓大家通過身邊的實際案例
瞭解法律學習法律
案件基本情況
京惠社區居民劉老太的丈夫在2016年死亡,二人共有房屋兩套,其丈夫生前未留下遺囑。在老伴死亡後,劉老太希望其中的大套房屋歸其所有,另一小套房屋由3個兒子自行分配,但該方案未獲得3個兒子同意,故劉老太2017年12月來到社區尋求幫助。
調解經過及結果
為便於處理本次糾紛,社區律師向劉老太瞭解本次矛盾的分歧點、房屋來源及各方觀點,並從法律角度向劉老太分析現有房屋繼承之規定:鑑於2套房屋系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兩套房屋中的一半份額歸其所有,剩餘一半份額是死者的遺產,由於死者未留下遺囑,故遺產應由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遺產,房屋剩餘一半份額,由劉老太及其3個兒子共同繼承,故劉老太佔2套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額,3個兒子各佔八分之一份額。同時,從母子關係、子女贍養老人角度,建議劉老太與3個兒子以和平協商方式解決,告知以法律途徑處理不利於各方日後的相處、老人的贍養等問題,此後社區積極促成各方調解。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生活啟示
在生活中,人們在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頻繁出現因生前未留下遺囑導致後續發生一系列遺產繼承之爭,故樹立法律意識,生前立下遺囑並妥善處理身後遺產繼承事宜,是關愛家人、防範糾紛的必要舉措。
接下來小閘會持續為大家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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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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