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財產問題非兒戲,婚前贈與須謹慎

每日說法:財產問題非兒戲,婚前贈與須謹慎

婚姻是男女雙方愛情的成果。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並非僅僅意味著男女雙方人身關係的改變,更意味著雙方財產關係上的改變。一旦婚姻發生變故,財產問題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眾所周知,婚前夫妻的個人財產是不能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也不會按照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那麼婚前夫妻雙方的互相贈與就需要格外謹慎了。本文將以夫妻雙方婚前的房產贈與問題來切入話題。

案例說明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曹某甲於2007年自由戀愛,同年二人訂婚,原告給被告三室一廳的住房一套作為結婚的彩禮(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後原、被告雙方因故解除了婚約,經協商不能達成返還原告財產的協議,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三室一廳住房一套。

法院認為:原告程某某與被告曹某甲訂婚後,雙方應當加深瞭解,在平時的交往中增進感情交流。不提倡延續農村習俗給付和收取彩禮,但原告所送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現二人已解除婚約,被告應將所收的財禮依法酌情予以返還。原告要求返還房產的訴求,本院認為,原告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房產首付款為原告支付,儘管被告在2012年末,以其個人名義辦有房貸並且還進行了部分還款,但綜合本案整個事實來看,房產為原告出資所購,原告要求返還房產的訴求應予支持。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原告程某某婚前贈與被告曹某甲的房產是否能認定為彩禮。我國目前對彩禮的認定須滿足兩個條件:

1,基於當地風俗,即當地是否有彩禮風俗;

2,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

而彩禮返還的訴求需要滿足如下條件之一方能獲得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適用2,3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鑫湧大律師提示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夫妻婚前的財產贈與需要特別謹慎。關鍵要把握:一,彩禮的返還是需要條件的,平時要保存好有關憑據以及證實彩禮的證據;二,如夫妻一方要求贈與,採用共同登記的方法,這樣能儘可能在發生婚姻變故時減少損失。總而言之,要儘量避免將來會被認定為無償贈與的情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