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轉親友微信帳戶6萬餘元 小伙獲刑22個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某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6051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案發後,朱某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朱某全部退贓60514元,已返還給受害人,且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朱某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艾小川 黃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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