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征地补偿合理,四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障征地补偿合理,四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为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二、“间接补偿”原则: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非开发商(或用地单位)进行补偿,而是国家、对失地农民与集体进行的补偿。

在征地中,常常形式上,进行征地补偿的是开发商。但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过程。

所以,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在实质上,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

而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年产值等进行的。

三、“平等”原则:征地款,公正、公平的分配,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征地补偿款,在进行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四、“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为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很多被征地农民朋友并不知道。实际上,大部分农民面临征地的时候,并没有领取到完善的养老保险。所以,征地时,不要忘记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险。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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