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樓自殺案,猥褻班主任應否再被追責

女孩跳楼自杀案,猥亵班主任应否再被追责

女孩跳楼自杀案,猥亵班主任应否再被追责

視頻截圖。

文|鄧學平

日前,甘肅慶陽一名19歲姑娘李某奕從當地一高樓跳下身亡的事件引發越來越多的關注和討論。據媒體報道,李某奕曾就讀於慶陽市第六中學,兩年前其還在讀高三時受到班主任吳某厚猥褻。當地檢察機關對吳某厚不予起訴的決定隨著事件的發酵,也招來公眾質疑和不解。

此前,李某奕家屬在網絡上公佈了其生前寫給慶陽市人民法院的控訴狀。在這份長達六頁的自書控訴狀裡,李某奕詳述了她先後兩次被班主任吳某厚猥褻的經過。當然,僅憑其一面之詞,司法機關不能就此判決吳某厚該獲何罪。

問題是,當地檢察機關認定吳某厚“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已經被輿論質疑。在此,不妨先看看檢察機關出具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核心理由有二:第一,根據在案證據僅能認定吳某厚對李某奕有“親吻額頭、臉部和嘴唇”的行為,該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第二,無法認定李某奕患抑鬱症與吳某厚的猥褻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誠然,認定某個行為的後果是否“情節顯著輕微”,司法機關具有裁量權。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兩部法律對同一行為的處理相差懸殊,如何選擇適用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情節惡劣”“有其他嚴重情節”如何與《刑法》中的“情節顯著輕微”保持平衡和協調確實存在較大爭議。

不過,認定一個行為的情節輕重,不僅要看過程還要看結果。單純的“親吻額頭、臉部和嘴唇”,的確情節不重,但如果這個行為所構成的後果很嚴重,那就該另當別論。

當然,本案是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核心關鍵正在於李某奕患抑鬱症及後來的自殺行為與吳某厚的猥褻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當地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沒有羅列在案的證據,僅載明“經公安機關詢問相關醫務人員,均對此無法界定”。顯然,這樣的“無法界定”與所做出的決定之間並不具有強關聯性。

《刑訴法》第144條規定,“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而本案中並未進行任何的法醫學鑑定。雖然抑鬱症的發病機理較為複雜,可能存在很多觸發因素,但這些觸發因素仍可以結合生活經歷等進行排除或篩選。

認定吳某厚是否構成犯罪當然取決於證據,但證據是否充分有時候又取決於偵查機關是否窮盡了調查手段。李某奕自殺身亡的悲劇,固然不應該成為對吳某厚濫施刑罰的理由,但同時司法機關在相關責任釐清上也需更謹慎和周全,以避免可能的放縱犯罪。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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