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莫貪心 挪用資金判三年

近日,固鎮法院對黃某挪用資金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固鎮縣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18日,註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理人黃某某(系被告人黃某父親),公司股東為黃某某、黃某,分別出資140萬元和60萬元。後該公司進行增資和變更,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10月10日間,該紡織有限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黃某,公司股東為黃某某、黃某,分別出資1400萬元和600萬元,黃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2012年12月份,紡織公司與安徽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將公司公租房一號樓、二號樓工程項目交安徽某某建築工程公司承建,2013年3月20日,固鎮縣城鄉規劃局下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為固鎮縣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名稱:公租房1號、2號樓,建設位置為原廠區內,建設規模6532平方米。後被告人黃某收取張某、方某等人房款,且未入紡織公司帳戶。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黃某挪用該款中的25萬元用於支付合肥市蜀山區個人購房款,該25萬元至今未歸還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黃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根據被告人黃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社會的程度,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企業管理者在經營過程中,要時刻以法律為準繩,創造企業收益、獲得個人財富都必須採取合法的方式,這樣不僅是對企業負責,也是對自己的人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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